2005-03-20 19:15:11憂天
以善意的修憲回應反分裂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維護台海地區的和平穩定,訂定了反分裂法,並在其中放入的許多善意的條文,中華民國政府也應該有所善意的回應,我方應該修改憲法,納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善意的條款,以下是我所建議的憲法增修條文草案:
為尊重大陸地區人民自由選擇政治體制之意願,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結束中國長期懸而未決之內戰狀態。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
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但當其中一地區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長期脫離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之管轄,另組政府辦理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應屬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權限之事項,經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宣告勸阻,經一定公告期限而未解散該地區之叛亂政府回歸中華民國政府之管轄,中華民國政府得經由其實際管轄地區之公民複決,承認脫離管轄之地區成為獨立國家,該項公民複決之程序,由立法院訂之,不受憲法第四條之限制。
第二條:中華民國政府對於依前項條文規定脫離中華民國獨立之新中國政府,應透過兩國平等的協商和談判,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國關係:
(一)正式結束兩國敵對狀態;
(二)建立兩國外交關係;
(三)鼓勵和推動兩國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四)鼓勵和推動兩國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國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五)鼓勵和推動兩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六)鼓勵和推動兩國共同打擊犯罪;
(七)協商兩國在國際上進行合作的方式;
(八)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國關係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保護友邦國家人民的權利和利益。
為尊重大陸地區人民自由選擇政治體制之意願,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結束中國長期懸而未決之內戰狀態。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
第一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但當其中一地區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長期脫離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之管轄,另組政府辦理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應屬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權限之事項,經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宣告勸阻,經一定公告期限而未解散該地區之叛亂政府回歸中華民國政府之管轄,中華民國政府得經由其實際管轄地區之公民複決,承認脫離管轄之地區成為獨立國家,該項公民複決之程序,由立法院訂之,不受憲法第四條之限制。
第二條:中華民國政府對於依前項條文規定脫離中華民國獨立之新中國政府,應透過兩國平等的協商和談判,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國關係:
(一)正式結束兩國敵對狀態;
(二)建立兩國外交關係;
(三)鼓勵和推動兩國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四)鼓勵和推動兩國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國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五)鼓勵和推動兩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六)鼓勵和推動兩國共同打擊犯罪;
(七)協商兩國在國際上進行合作的方式;
(八)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國關係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保護友邦國家人民的權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