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05 15:33:43smile930a

你不可不知--健康食品管理法

參考行政院衛生署http://www.doh.gov.tw,簡述來自健康食品管理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公佈,八十九年十一月修正公佈﹞

第二條:本法所稱《健康食品》,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

第三條:健康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有明確的保健功效『成分』,且其產品的合理攝取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對已具有明確保健功能的保健功效成分,應予以公告。若在現有技術下無法確定有效的保健功效成分,則應列舉具該保健功效的各項原料或佐證文獻,由主管機關評估認定之。
二、經科學化的保健功效評估試驗,或依學理證明其無害且具有明確及穩定的保健功效。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和毒理學評估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四條: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應以下列方式之一『表達』:
一、如攝取某項健康食品後,可補充人體缺乏之營養素時,宣稱該食品具有『預防或改善』與該營養素相關疾病之功效。
二、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其中特定營養素、特定成分或該食品『對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影響。 』
三、提出科學證據,以支持該健康食品維持或影響人體生理結構或生理機能之說法。
四、敘述攝取某種健康食品後的一般性好處。

第六條: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十四條: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及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
健康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