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人民的劇院的審美體驗
在讀卡塔琳.特蓮雀妮(KatalinTrencsenyi)《戲劇顧問:連結理論與創作的實作手冊》 時,我對最初提及上兩個世紀劇場發展至今的兩種建立劇場的目標很感興趣,一是主要以國家主導的國家劇院,另一個是思考劇場的公共性,以人民生活為思考軸心的人民劇院,其所指的大概是劇院不再是一種以國家體制形式,去制定一個為提高人民藝術修養的場所,不是以教育人民藝術生活為目標出發,而是場域以人民為服務對象,給予人民有權利聚集、表達、分享、創造,同時劇院也設計關注人民生活的藝術(不演貴族劇情),演出以人民能懂得欣賞,有共鳴的劇目,以及也令人民知道藝術與生活同樣重要,或有所連繫。這種把藝術與生活距離不斷拉近甚至等同的思維,影響了往後百年藝術發展,一種不易再逆轉的趨勢。然而當中有一個問題,百年以來都為藝術家、評論人所爭論不休,那是人民的劇院中的藝術家及藝術作品是否在服務人民?藝術是否要營合觀眾的口味而改變其藝術性?那麼藝術的審美價值,又是否傾向以觀眾的好惡來判斷?還是藝術自有其審美規則及範疇,而超越了情緒及時間?這些討論可以說沒完沒了的進行,尤其在當下劇場藝術在創作及形式上逐步被質疑及瓦解的情況下,當劇場不再是單向地由舞台傳遞資訊到觀眾席(也包括沒有固定觀眾席的劇場),甚至觀眾參與的程度越來越多時,例如體驗劇場(Immersive Theatre),在那種劇場屬於人民(觀眾)的情況就更趨明顯。當觀眾變成了參與者甚至是藝術的創造者的一部分時,藝術的價值又要如何去判斷?當中的美學(審美)要如何去評論,我嘗試利用近期在英國所見的體驗劇場來淺析一下。
正如鄧正健之前撰寫《總體身心經驗的(不)可譯性—沉浸式劇場理論初探》,當中已有談及「Immersive Theatre」的內容及模式,我嘗試不再重覆。然而我希望不使用台灣慣用的「沉浸式」或其他坊間不同的翻譯名詞,而僅以「體驗劇場」來稱呼,是因為承接上述有關人民的劇院的命題,將這種觀眾參與度極高的劇場更在地化、平面化及普及化,它甚至可以單純地是一場任何形式及力度的參與,而不是煞有介事的新形式,而沒有其他譯名給予一種觀眾很需要付出很多力氣來參與一個儀式的感覺。另一方面,當花了好幾個月了解及參與過倫敦近來很興盛的體驗劇場後,更令我明白當中的「Immersive」與「Theatre」的維度,已是異常地廣闊及模糊,它甚至只是一場街頭的表演,一次餐聚、或隨導遊(表演者)遊覽,不論是體驗或是劇場,其實可說已被濫用及泛指不同層面的行為上。以致,當我們還以為要為這種所有新的形式扣上一個艱澀的名字,一個很有詩意或很有內涵的解讀時,它似乎已脫離了(至少在英國)現狀,而不太適合回到我所論及的問題,有關如何對人民的劇場作審美的問題上。例如,在倫敦廢棄地下鐵站舉行的Vault Festival,在幾近閉幕時舉行的《RUCKUS》,也自稱有「體驗」的元素。然而當我進入這個所謂作品時,便會發現與其說它是演出,不如說它只是一場有現場音樂、酒吧、跳舞的晚間派對,更坦白一點是它可是給予一眾參與這次藝術節的不同藝團、表演者、成員一同歡聚的慶功宴,但其他「觀眾」則一律收費(不包酒水費用)。然而除了音樂及舞池給人跳舞外,場內確實有一班易裝愛爾蘭工人服的表演者,不斷穿插於場地與觀眾互動,既問有關愛爾蘭的的問題,也會偷偷帶參與者去遊戲區玩模擬賭博,表演者有些成為荷官,有些專門搞事的賭客,或突然塞一大堆籌碼給參與者的老千,一起玩遊戲,炒熱氣氛。如此,這麼鬆散的形式究竟還算不算是劇場?無論如何,至少我不可能稱之為「沉浸」吧。反過來想,倫敦不少夜店也會舉行很多活動,不少會聘請表演者扮演角色,也有以鋼管舞為主題,邀請舞者在場跳舞及邀請觀眾參與,那麼當我們去參與有表演項目的夜店時,它又是否可以稱之為體驗劇場呢?來到這裡就會明白,倘若劇場不再僅限於劇院而可以是任何場域,表演可以是任何形式,而所謂體驗也沒有固定的限制時,所謂的體驗劇場的定義,其實可以很空泛,至少在倫敦如是。那麼我們又怎樣去判斷它本身是夜店裡有表演藝術,或是一個以夜店形式的表演藝術?簡單來說是它是夜店還是藝術?或夜店是否同時可以存在藝術?就我而言,這就關係到它有沒有藝術審美的考慮。例如,在表演中有沒有藝術上的美學設計,包括整體結構,到如何呈現作品,如何與觀眾互動,當中的形式、規劃、動線,觀眾如何感受作品,有沒有對美的追求,同時表演者與觀眾是否共同創造一個分享美感的時間,當它擁有這樣的元素時,我認為即便它原本就是一個夜店的消費行為,也可以說已有藝術的成份及價值。當然如何判斷有沒有以上的元素是一個很主觀的考慮,但我相信即使主觀,也肯定不是單單以觀眾喜歡或不喜歡的簡單情緒可以總結,當中必然要經過感染、思考、分析、表達,才可以成就美學的論述,也所以才有藝評人的重要性存在。當然今天每個人也可以在網絡暢所欲言,自詡評論人,但假若沒有美學的討論,那些評價也只流於感想,而未能成為評論。反之,當演出沒辦法令人討論當中的美學價值,而只是一場提供觀眾給予喜歡與不喜歡的情緒表演層次,我認為它也只是一次消費,當然在模糊的界線下還可以稱為體驗及劇場,只是觀眾的眼睛是雪亮,自有評價。倫敦就是正在經歷這麼模糊又空泛的藝術過程,但卻在評論人及觀眾自有一套約定俗成而不確定的美學考慮之上,不同團體既浮又沉,做着更多沒有邊界的體驗。
最後,如有時間可以留意一下,一直標誌着創新的荷蘭藝術節,節目表上有一欄名為「Context」的分類,一個與劇場、舞蹈、音樂、視覺藝術、電影並列的項目。看過節目名單我大概知道「Context」是指一些分享會或討論,但反過來又有什麼作品不可以稱為「Context」?如何界定分享電影及放映電影呢?或者,在劇院、劇場、藝術、體驗都屬於人民的時代,判斷它是否藝術,是否劇場,已經是一場最好論證什麼是美學的審美討論。
文章已刊於澳門《劇場.閱讀》 issue44.Vol.6|2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