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2 22:25:07marco

同學你才是詐騙集團吧![[轉

同學你才是詐騙集團吧![[轉
︴噗 滋 ω 羊 包 小 匠╭☆

前天meeting前...接到了一通沒有來電顯示的電話...

一個操著很重的大陸口音女子打來的...

女:你在幹麻?

我:你...你是那位?

女:你不記得我啦?怎麼才點小感冒你就認不出我來了...(太老套了~一聽就知道是詐騙的)

我:哦!!(驚喜狀)愛莉絲啊!!!

女:對啦~

我:最近在幹麻~~你怎麼人突然消失了?~~你花店的生意怎樣了?

女:就普普囉~是這個樣子啦...最近我有點麻煩..要現金週轉..

我:沒問題啊...大家老朋友...一句話...要借多少

女:你手邊有多少?

我:約八千萬左右...

女大喜...)那...可以借我個三五萬週轉嗎?

--------------此時....我老闆出現了....並大叫了一聲"大學部的來了沒有?!"-------

女:你現在在那?怎麼這麼吵?

我:我們在開會啊~你忘啦?我們總統府最近有很麻煩的事啊~

女:哦~~這樣啊...那借錢的事....(被我打斷)

我:借錢沒問題~~我們先討論一下利息怎麼付吧~

女:我們這麼熟了你還要跟我算利息呀?而且我也沒錢付利息呀~嗚(可憐貌)

我:利息還不出來就用妳的肉體來還啊!!(我冷冷的道)

女什麼?我沒聽清楚~你說什麼?肉體?

我:唉呀~愛麗絲你別裝啦~~我們的關係又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口桀..口桀..口桀

女:不要這樣咩....

我:唉呀~幹麻呀~上個月還狂野的咧~~你今天裝什麼聖女呀~口桀..口桀..口桀

女:......(沒講話)

我:不過還是不要讓克勞德知道我們的關係~~知道嗎?

女:克勞德??

我:對啊~~你那是什麼口氣啊?裝不認識啊?你知不知道你突然消失..他四處在找妳啊??

女:哦...哦...對...唉~感情的事麻~就這樣..讓人捉模不定的(x 妳在講三小..跩啥文)

女:那借錢的事...

我:嗯~借錢沒問題~~我給你二條路走~第一條是用肉體還...第二條是先把我借你的
三十萬先還我~

女:三十萬?我啥時跟你借過三十萬啦?

我兇惡貌)x ...你現在是怎樣?借給你錢..你現在給我裝耶就是了?
借了你三十萬說我沒借你?那你現在要跟我借錢我怎麼敢借你??

女:我會還你啦~~你借不借我啊~~(開始不耐煩加兇惡貌)

我:幹!!!你兇殺小!!現在是你欠我錢還是我欠你錢啊!!

女:對....對不起啦~~我會還你啦~~你幫忙一下啊!

我:不然現在我們先出來飯店happy一下~表現讓我滿意我再借妳囉~口桀口桀口桀(邪淫貌)

女:別這樣麻....

我:這樣啦~~我問問克勞德看怎樣~他說要借你~

女:喂..別跟她說...

我把手機拿給我同學..然後跟他說..你現在是愛莉絲的男朋友克勞德)

同學A:喂...我克勞德!

女:......

同學A:你現在是怎樣!你怎麼突然消失了那麼久...你知不知道我一直在找你!

女:沒有啦..就發生了一些事..不想讓你擔心(真會扯)

女:你可以借我嗎?五萬~~

同學A:你跟我同事文森特借了三十萬...為什麼不還他?

女:我會還啊!先借我麻~~

同學A:那你跟我借的五十萬怎麼辦?

女大驚)五十萬!!??

同學A:對啊~~你跟我們借的那麼多錢到底在幹麻啊?

女:就炒股票啊...被套牢了...

同學A:那你電話怎麼沒顯示...

女:不要問那麼多啦...(兇惡貌)

同學A:靠妖喔...你不講就別借啊!!

女:唉唷..給你同事聽啦~~(她指我)

我:怎麼樣?談不攏嗎?那我借你啊~~不過一天要讓我HAPPY一次直到還清哦~口桀口桀口桀

女:你們這些人怎麼都這樣啦!!!?

----------------此時...老闆已經在跟專題生meeting..老闆講話非常大聲-------

我:好吧~~你乾哥Jordan也在這裡~~我問他看看借不借

女:喂....

同學B:妳誰啊!!!

女:我愛莉絲啦....

同學B:剛他們兩個沒跟你說我們在開會嗎?現在陳水扁很火大~你沒聽他講話這麼大聲嗎?

女:那你借我錢啊~~我真的走投無路了!!

同學B:那你欠我的八十萬呢?

女:.........(掛電話) __._,_.___
mu 2008-02-02 08:32:31

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在下深感2008年時局紛亂,大家應多多注意可疑事物互相幫助,才能安心度過,敬祝各位新春愉快,心想事成。

向銀行主管機關檢舉違法犯規不肖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Address: 17F , No.7, Sec. 2, Sianmin Blvd. , Banciao City , Taipei County 220, Taiwan

電話:(02)8968-0899

Tel: +886 (02) 8968-0899

傳真:(02)8969-1306

Fax: +886 (02) 8969-1306



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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