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23 12:04:33marco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諮詢及收費辦法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諮詢及收費辦法
高雄市議會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第六屆第五次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高市府工建字第○九四○○二八六二七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施工計畫書應送請諮詢小組提供專業意見
之建築工程如下:
一、建築物十五層以上或高度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地下二層或實際開挖深度達八公尺以上者。
三、鹽埕區建築物七層以上或地下實際開挖深度達三公尺以上者。
四、山坡地建築工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建築工程。
前項所定以外之建築物,當事人得自願申請諮詢小組提供專業意見。
諮詢小組成員名單應送市議會備查。
第四條 前條諮詢費用每件新臺幣一萬元,並應於申報時繳交。
諮詢小組會議召開前撤回申報或申請者,已繳納之諮詢費用應予退還。
第五條 諮詢小組會議召開時,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須經營造業工
地主任訓練合格)及監造建築師應親自出席說明。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高雄市議會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第六屆第五次大會審議通過
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高市府工建字第○九四○○二八六二七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施工計畫書應送請諮詢小組提供專業意見
之建築工程如下:
一、建築物十五層以上或高度五十公尺以上者。
二、地下二層或實際開挖深度達八公尺以上者。
三、鹽埕區建築物七層以上或地下實際開挖深度達三公尺以上者。
四、山坡地建築工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建築工程。
前項所定以外之建築物,當事人得自願申請諮詢小組提供專業意見。
諮詢小組成員名單應送市議會備查。
第四條 前條諮詢費用每件新臺幣一萬元,並應於申報時繳交。
諮詢小組會議召開前撤回申報或申請者,已繳納之諮詢費用應予退還。
第五條 諮詢小組會議召開時,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須經營造業工
地主任訓練合格)及監造建築師應親自出席說明。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