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3 14:49:40marco

合夥創業八個大哉問

合夥創業八個大哉問

文:盧宥仁-甦活創業管理顧問公司副總經理

俗話說:「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不少創業者選擇以合夥方式來創業,與朋友一起打拼。不過,雖然合夥創業較無孤軍奮戰的孤寂感,但若合夥人選得不對,反而易生糾紛或受其牽連,得不償失,因此如何選個合適的合夥人甚為重要。

選擇同質不如選擇互補

好的合夥人應具備什麼條件呢?誠信、能力、互補、技術、資源、互信與個性是主要評量項目。合夥人的誠信是基本條件,不僅做人要誠信,也應有良好的銀行信用紀錄,以免日後與銀行往來時因合夥人的信用記錄不佳,連累所創事業無法進行各項融資貸款。

能力、技術、資源是否和自己有互補效果,是挑選合夥人進一步的準則。換句話說,創業者應先衡量自己的長處與短處,找到一個可以相互彌補不足的合夥人。例如,想開家餐廳,可是自己卻不善廚藝,那麼可以找個廚藝精湛的合夥人,自己則負責外場其他事務,反之亦然。除了專才的互補,男女、老少或個性不同的搭配,也是一種互補;例如個性太隨和者在經營管理上可能會有些障礙,此時就需佐以果斷有魄力的合夥人。而資源的互補也是一種方式,正是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

許多創業者常喜歡找好朋友合夥,可惜好朋友未必就是好的事業搭檔,如果不能符合以上要件,那麼最好不要合夥,以免好友反目。還有,股份最好不要一半一半,分出大小股東,以免日後決策意見相左時,難以拍板。此外,合夥還有個最高指導原則,即「先小人後君子」+「白紙黑字簽章蓋印」! 許多人常因是親朋好友合夥而忽略這一點,而許多的投資糾紛也多是來自於當初的「不計較」與「不清楚」。即使是夫妻用不著白紙黑字,也要將分工原則講清楚說明白。而對外則更要白紙黑字,甚至是錄音存證,以免日後合作不愉快,在沒有有效證據下雙方認知頗有差距,導致合作關係破裂半途拆夥,此時事業就會元氣大傷了。

合夥可能遇到的8大問題

合夥創業除了慎選合夥人外,還有哪些問題要注意呢?以下以一合夥案例所碰到的常見問題解析:

問題1、我打算與阿美及阿花合開花店,店名叫「美麗花店」,該怎麼登記?法律上有什麼限制呢?

答: 公司登記應由商業負責人向營運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若委託他人辦理,應出具委託書。而在申請商業登記時,應檢具申請書、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合夥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合夥契約。倘若合夥資本額在新台幣25萬以上者,則需另備資本證明乙份;在新台幣50萬以上者,則應加具經會計師簽證的資產負債表。至於開店登記的法規限制,則需注意商業登記法第26及28條規定:

1. 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的名稱。
2. 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他人已登記的商號名稱。
3. 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問題2、我可以出資50萬,阿花的技術雖佳,但是她可以用技術做為出資標的嗎?而阿美在業界算很有名,那可以用她的姓名 (出名字就好) 做為出資標的嗎?

答: 可以。根據民法667條規定,合夥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權益代之。

問題3、兩年後,阿花要到大陸發展,想將他的股份移轉給春梅,但阿美不同意,這樣阿花還可以將她的股份移轉給春梅嗎?

答: 根據民法683條規定,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的股份轉移給他人。但轉讓於其他合夥人,不在此限。

問題4、我們花店幫阿砲做了個會場佈置專案金額約100萬,上週阿美因為有急用,向阿砲調了100萬,今天阿砲說要用阿美的債抵他的專案款,這樣可以嗎?

答: 不可以。依據民法682條,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抵銷。所以,現在專案款是屬於我、阿美及阿花的債權,所以阿砲對阿美的債權當然不能用此抵償。

問題5、我、阿花及阿美的出資標的不同,當初因為彼此對損益分配的比例一直不能達成共識,所以就沒有再作約定了,假如花店在年底結算有虧損時,到底要怎麼樣分配呢?

答: 損益的分配可分為約定(民法677條第一、二項)及法定兩種;若依法定而論,按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來訂定時,對於以勞務為出資的合夥人來說,除非契約另有訂定,否則是不受損失分配,而僅受利益分配。

問題6、我們邀請春梅加入合夥,但1年後花店經營不善對外積欠債務高達300萬元,因合夥的債務無法完全清償,所以債權人要求就合夥人個人的財產求償。春梅認為花店所積欠的300萬元債務中,只有50萬元是她加入合夥後才發生的債務,對於加入前花店所欠下的250萬元她並無需負責,這樣對嗎?

答: 不可以。因春梅的加入需要合夥人全體同意方可行,而根據民法691條第二項,加入為合夥人者,對於其加入合夥前所負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問題7、我們邀請春梅加入合夥,但春梅後來想退夥,對於其出資的部分是否可以請求償還?而她退夥後,對於合夥的債務是否仍須繼續負責?

答: 春梅當然可以請求退還資金,但在退夥人財產結算時,仍須減去其應當分擔的損失,以其所剩的餘額返還之。但春梅只需對退夥前的合夥債務負責,至於退夥後的債務,她就無需負責了。不過,退夥前的債務,她所應負責的期限並無限制,所以春梅不會因為時間的過往而免責。

問題8、假設花店經營3年後,所有合夥人同意解散合夥,那解散合夥的程序到底要怎樣進行?債務應如何處理?財產應如何分配呢?
答: 合夥解散的原因,不外是存續期屆滿、全體同意解散及合夥目的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者。而解散後進行清算的內容應有: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權、返還出資、分配剩餘財產。最後商業合夥應依商業登記法第17條,申請歇業登記並註銷營利事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