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9 13:40:56marco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自..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應如何處理?

文 /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答: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如果消費者保護團體勝訴,其所獲得的賠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予以處理如下:

〈一〉將訴訟所得淨額交付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獲得勝訴時,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其中所謂扣除訴訟必要費用,依照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包括:
1依民事訴訟費用法所定費用。    
2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律師為進行訴訟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3其他依法令應繳納之費用。

〈二〉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代替消費者依法以自己名義所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具有公益性質,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五項明文規定,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換句話說,消費者保護團體不得將報酬列為訴訟必要費用予以扣除。


mu 2008-01-27 15: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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