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5 22:41:17marco
「工資」與「非工資」差異何在
「工資」與「非工資」差異何在
楊惠娣 顧問
眾所皆知,八十七年四月一日保險業納入勞基法的前後,國內各大保險公司相繼運用「契約變更法」,意圖以委任契約或承攬契約來取代僱傭契約,以避免受到勞基法的拘束,但是在相關訴訟中,法院根據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的委任承攬的混合契約裁決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為僱傭契約。
最近,由於勞退新制即將實施,各保險公司為了要節省提繳成本,乃透過薪資設計的方式將「工資」與「非工資」分離處理,試圖運用「薪資結構調整法」的方式達到減少發給第二次工資中之資遣費與退休金的目的。
經由認定保險公司與業務員為僱傭關係,法院對保險業務員之「非工資」部分曾作以下之解釋:(一)「服務津貼」不是工資,性質上是佣金,招攬時並未取得,必須等到保險契約成立時,才能得到,因而不是勞務的對價 (二) 「季獎金」、「年終獎金」不是工資,性質是屬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特殊工績獎金」及「年終獎金」,為非常態發放之鼓勵性給與 (三) 「經營目標獎金」是紅利,「節慶獎金」是三節獎金,「旅遊補助費」則是非經常性獎金,此三者都不是基於團體協商、勞動契約或公司之規章而為之給付,給付上並無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只是獎勵性非常態之給與,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與退休金。
依照上述法院之裁定與解釋,可以作為認定「工資」與「非工資」的參考依據。
楊惠娣 顧問
眾所皆知,八十七年四月一日保險業納入勞基法的前後,國內各大保險公司相繼運用「契約變更法」,意圖以委任契約或承攬契約來取代僱傭契約,以避免受到勞基法的拘束,但是在相關訴訟中,法院根據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的委任承攬的混合契約裁決保險公司與業務員之間為僱傭契約。
最近,由於勞退新制即將實施,各保險公司為了要節省提繳成本,乃透過薪資設計的方式將「工資」與「非工資」分離處理,試圖運用「薪資結構調整法」的方式達到減少發給第二次工資中之資遣費與退休金的目的。
經由認定保險公司與業務員為僱傭關係,法院對保險業務員之「非工資」部分曾作以下之解釋:(一)「服務津貼」不是工資,性質上是佣金,招攬時並未取得,必須等到保險契約成立時,才能得到,因而不是勞務的對價 (二) 「季獎金」、「年終獎金」不是工資,性質是屬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特殊工績獎金」及「年終獎金」,為非常態發放之鼓勵性給與 (三) 「經營目標獎金」是紅利,「節慶獎金」是三節獎金,「旅遊補助費」則是非經常性獎金,此三者都不是基於團體協商、勞動契約或公司之規章而為之給付,給付上並無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只是獎勵性非常態之給與,是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與退休金。
依照上述法院之裁定與解釋,可以作為認定「工資」與「非工資」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