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5 22:25:57marco

勞工退休金條例Q&A (四)專戶之請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Q&A (四)專戶之請領

文 / 站務17


編印: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專戶之請領~

Q50:勞工何時可以請領退休金?
A:選擇舊制之勞工,依舊制提領退休金。選擇新制之勞工年滿60歲即可領取月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一次請領,年資滿15年者可依個人專戶累積金額扣除延壽年金保險費(依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後每季請領3個月退休金。

Q51: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或於請領月退休金期間中途死亡時,剩餘金額如何處理?
A: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新制第26條)

Q52:請領退休金遺族之順位?
A: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
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新制第27條)

Q53:若員工轉換工作,假設分別曾經參加過5年之年金保險制及10年之個人帳戶制,得否併計作為請領月退休金之依據?
A: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該工作年資係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而勞工若有參加年金保險之年資,須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外,始得合併計算年資,作為請領月退休金之依據。(新制細則第12條)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