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2 22:08:17marco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文 / 站務1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401263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
條文;刪除第 6 條條文

第 1 條 本標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二及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四百元;單程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臺灣地區居留證: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五、臺灣地區定居證: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六、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七、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八、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九、入境證副本: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十、臨時停留許可證件: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第一款之證件,包括單次入出境證、旅行證及逐次加簽證(含加簽)
;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證件,包括多次入出境證、多次旅行證及多次入出境
許可。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證件延期,每件收費新臺幣二
百元。
香港澳門居民在香港澳門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證件,並要求速件處
理者,應加收速件處理費,每件收費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6 條 (刪除)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