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1 10:51:28marco

食品法規規定不得引用配方審查公文字號

食品法規規定不得引用配方審查公文字號



食品法規規定不得引用配方審查公文字號

問:我從事食品銷售,日前看到最新修正“不得引用配方審查公文字號”之規定,可以請教條約的內容,以及處罰對象嗎?我現有的商品有類似標示說明,請問還可以賣嗎?

Q1:條約內容?

(原條文)

1.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之食品,均不得標示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有關公文字號。

2.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所有食品廣告或宣傳均不得引用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有關公文字號。

3.相關之實施內容,進口食品建議一併納入考量。

Q2:處罰對象?是製造商還是經銷商?

現在多是販賣與製造分工的狀況. 所以不管是由製造商所自行產製的產品, 或是由販售者委託製造商所產製的產品, 因販售者本身都具有產品銷售的主導權, 即販售者有權利選擇並拒絕銷售不合法標示之商品, 所以本法的處罰對象自然是會針對販售商 (經銷商).

Q3:我現有的商品有類似的標示說明,請問還可以賣嗎?

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之食品,均不得標示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有關公文字號。至於在公告日前已在市面流通之產品,如已標示有國產食品產製前配方審查公文字號者,基於現況之考量,原印刷包裝已上市之同批號商品,得予沿用至該商品的有效日期為止。

(本文回覆者為藥師林貴美,<南客美食>網站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