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9 22:47:38marco

94.01.28 35號公報的影響暨企業因應之道

94.01.28 35號公報的影響暨企業因應之道

■ 支業鈞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已於民國93年7月1日公布,會計年度結束日期在民國94年12月3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均適用之,並得提前適用。我國以往的法規僅規範了認列損失時點,及執行固定資產評價時應依據金額,對於評估價值的方式及其評價金額的依據並未明確定義。35號公報中則有較明確的定義供企業遵循。

企業評估資產減損應注意處

上市(櫃)公司最遲自民國94年第一季季報起,一旦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時,即必須依35號公報之規定,評估是否需認列資產減損損失。不同於以往,該公報所規定,除企業本身外,其投資於子公司、採權益法評價的被投資公司及合資企業,一旦有減損跡象,亦需評估是否產生減損,故影響層面相當廣。茲將該公報之重要觀念臚示如下,以為企業之參考:

一、 有否減損的跡象

企業評估有否跡象顯示資產可能發生減損時,必須考慮到各種內、外部資訊。當產生企業淨資產帳面價值大於其總市值時,即顯示企業之資產可能發生減損跡象。亦即,對目前國內上市櫃公司而言,將民國94年3月底公司的股權淨值及總市值相比較,若後者低於前者,資產即可能發生減損,企業必須評估是否需認列資產減損損失。此外,應注意後續每一資產負債表日是否仍有此情形,若有,則需予評估資產是否必須認列減損損失。

二、 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的評估

公報中對於採權益法評價的長期股權投資其資產減損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由於部份觀念與以往所發布公報規定有相當大的差異,企業於評估上應特別注意:

1. 商譽無論是否有減損跡象,企業仍應每年進行減損測試

35號公報強制要求帳面資產有商譽存在的企業(一般而言,最常見是在採權益法評價的長期股權投資中),不論攤銷情形如何、亦不論是否有減損跡象,皆必須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2. 商譽進行減損測試時,應分攤至現金產生單位

商譽,代表的意義是買方無法單獨辨認、並認列為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所為之支付,其無法獨立於其它資產或資產群組而產生現金流量,故企業合併所取得商譽,應自取得日起分攤至現金產生單位進行減損測試。所謂現金產生單位,即可產生現金流入的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其現金流入和其它個別資產或資產群組的現金流入大部分獨立。

3. 當商譽與某現金產生單位有關,若有跡象顯示此單位可能發生減損時,商譽將是最先遭認定產生減損的資產

有跡象顯示分攤有商譽的現金產生單位可能產生減損時,應以不含商譽的該單位帳面價值與其可回收金額比較,進行此單位的減損測試。若確定產生減損情形時,減損應依:(1)已分攤至現金產生單位的商譽;(2)商譽外其餘資產的帳面價值的順序等比例分攤,來減少此現金產生單位的資產帳面價值。

4. 商譽減損損失認列後,若發生該現金產生單位之可回收金額增加時,不可回轉已認列損失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企業內部產生的商譽不得認列,商譽減損損失發生後,現金產生單位發生的可回收金額增加,可能係內部產生商譽之增加,故不可認列。

三、 除商譽外的資產若經評估於以往年度認列的減損損失,已不存在或減少,則可回轉已認列之損失

1. 資產發生減損時,應予認列損失,俟後若發生資產可回收金額增加時,則可回轉已認列的損失,但回轉後的帳面價值,不得超過資產在未認列減損損失的情況下,減除應提列折舊或攤銷後帳面價值。因此,即使認列資產減損損失後,資產原始之成本及累計折舊(折耗)等資料仍需繼續保留,以為日後回轉減損時,計算可回轉的損失上限。而當資產減損發生後,應將資產認列完減損損失後新得出之帳面價值,於剩餘的耐用年限依合理基礎分攤。

2. 對於業經重估的資產認列減損時,其減損損失應先減少股東權益項下的資本公積未實現重估增值,如有不足,方於損益表認列損失;故回轉減損損失時,亦應先就原認列損失的範圍內,於損益表認列利益。

結論

資產減損的觀念,無疑讓財務報表更能允當表達企業資產的價值,35號公報之發布,雖明確規範了許多評估及認列損失方式,但仍必須以重要性原則的適用為優先考量。故實務上,企業需進行較多的評估工作會是在民國94年第一次出具財務報表的資產負債表日,之後並非每年每季均需進行如第一次進行時的複雜評估。亦即,每次需進行評估的程度均可能有所不同,要依當時企業的情況而定。

(作者是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五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