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30 00:29:07marco

行政院審證交法草案 獨立董事不少於二席

行政院審證交法草案 獨立董事不少於二席

行政院日前審查證交法修正草案,對獨立董事人數,決由四分之一修正為
不得少於二人,並規定董事關係人親等關係不能超過一定比例,親等關係
由三等親放寬為二等親。

另一項重點是有關獨立董事的否決權證交法這次修正,對獨立董事二分之
一否決權,若其他董事有異議,需由全部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決議,不
受獨立董事否決權限制,雖同意多數決議,但要求資訊需充分揭露,讓投
資人有所選擇。

‧因應新巴塞爾適用 作業風險內容公佈

作業風險係指新巴塞爾協定新增的資本計提項目,意指因內部作業、人員
、系統的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所需計提的資本。計
算的方式有基本指標法、標準法、選擇性標準法、進階衡量法等。除基本
指標法外,其餘方法均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我國銀行業選用基本指標法
、標準法居多。

金管會將配合銀行業的需要,除於日前已公佈「作業風險計算內容」之外
,於今(九十四)年六月底前也將發行業者所需的標準法或選擇性標準法
申請審查程序與應備文件,以利民國九十六年與國際同步,實施新巴塞爾
協定。

‧兩岸金融監理 可能委託民間機構

由於兩岸金融主管機關遲遲無法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台灣金融業者失去
進軍大陸市場的良機,金管會日前表示,考慮透過「複委託」的方式作為
監理機制進行。

「複委託」是已委託民間機構作為監理單位的方式,例如透過證券商公會
作為橋樑,負責監理台資券商。不過,對岸監理單位還沒有答覆。

‧董事無故被解任 可要求賠償

公司法明定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中股東如果決議
改選董事會,是否違法?商業司日前公佈函釋,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解任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特別決議,隨時解任,不問其任期是否屆滿,但董事
如果無正當理由被解任,可要求公司賠償。

在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
東臨時會補選;又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不
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