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10 23:06:30marco

94.01.12 總統令:修正「軍人保險條例」

94.01.12 總統令:修正「軍人保險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020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條條文第 1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基數金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 前項費率,由國防部聘請精算師或委託精算機構定期精算,並評估保險實 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費率調整時,亦同。 第一項所稱每月保險基數金額,依被保險人月支薪俸為準。 義務役軍官、士官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軍官、士官同階一級辦 理;士兵、軍事學校軍費學生每月保險基數金額,比照志願役下士一級辦 理。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 分之六十五。但義務役士官、士兵之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 前項由政府補助或負擔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機關分別編列預算,逐 月撥付承保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