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1-19 19:22:57marco

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之補救辦法

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之補救辦法


永然文化 羅美棋律師

勞工退休金是事業單位或雇主於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原則上應一次給予之金額,就企業或雇主言,無疑是一筆相當大之負擔,為避免事業單位或雇主一時籌不出應支付之退休金,或利用關廠、歇業、資遣方式逼退勞工,乃設有退休準備金制度,由事業單位或雇主按勞工月薪提撥百分之二至十五的準備金存置於中央信託局,供事業單位於勞工退休時提用。

但根據統計,有百分之八十九之事業單位未提撥退休準備金,縱然提撥,其提撥率亦多為百分之二。如以勞基法規定,工作年資前十五年,每年給予二個基數(二個月平均工資)之退休金,換言之,為平均工資之二倍,如每月按薪資2%提撥,一年提撥金額僅為月薪之24%,顯然不足以支應應付之退休金;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又為保障勞工退休金,勞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勞退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精算出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於五年內依勞基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提足,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如不按月提撥,依勞退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不再適用勞基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即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