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05 07:46:40marco

上網亂留言,可能誤蹈法網

上網亂留言,可能誤蹈法網


新聞:最近網路討論區出現﹁炸彈客﹂留言,聲稱「這不是笑話,在北市地下鐵放置有八枚炸彈,還可以用手機引爆」,內容聳動。台北市警方透過網路追查,在台中縣霧峰鄉逮捕有輕微肢障的李姓男子,他坦承是惡作劇,全案訊後依恐嚇公眾罪嫌函送檢方偵辦。

按照刑法第151條的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實,從法條的規定可以看的出來,如果要構成這個犯罪,必須要有導致公共安全發生危害的可能。在被捕的時候,李嫌雖然明確的表明是因無聊而上網留言,其實他根本不會製造爆裂物,好像對公眾不可能發生危害。但是在不知原委的情況下,他在網路上的留言,描述的繪聲繪影,且按照一般的常理來判斷,是有可能會發生的,因此,警方基於對公安的維護所為的逮捕行為,是合法可行的。

至於李姓嫌犯根本不可能造出炸彈來危害一事,若確屬實情,在檢方偵查時方可能有一些裁量的處分,在此之前,仍會因為自己的行為而付出一定的代價。因此若要開玩笑,也應適度,以免誤蹈法網,甚至可能因此有了前科,毀掉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