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09 20:09:41marco

某校學生會與餐廳簽訂的協議書】

某校學生會與餐廳簽訂的協議書


本協議書基於雙方互相諒解、互相尊重的原則訂定之。(即餐廳諒解學生的行為,學生尊重和適應學校餐廳廚師的素質水準…)

餐廳全體工作人員(以下簡稱乙方)應遵守之條款:
第一條:油炸糕餅的直徑必須超過五公分。
第二條:青菜炒肉絲裡肉的含量必須超過十分之一,飯菜裡砂子的含量必須低於千分之三。
第三條:乙方人員不得依甲方同學長相給予菜量的多寡。
第四條:饅頭和花卷必須是完整的,至少不能被其他人咬過或留下嚙齒類動物的牙印。
第五條:包子餡裡出現「小強」的次數,每學期不得超過二次。(編註:小強就是蟑螂也。)
第六條:一些家常菜應清楚標示名稱,或至少讓十名以上甲方同學能弄清楚其中的物質成分。
第七條:每次出菜,乙方廚師必須當著至少五名以上甲方同學的面親自品嚐,並在嘴裡停留時間超過一分鐘,才能供甲方學生食用。

學校全體學生(以下簡稱甲方)應遵守之條款:

第一條:甲方學生不得在餐廳牆壁上刻乙方人員的名字,或懸掛「小強」的屍體,召開追悼會。
第二條:甲方學生不得用饅頭、花卷等傷害性極大的硬物,投擲乙方人員頸部以上、腰部以下的部位。
第三條:甲方學生不得用餐廳的飯菜作為玩遊戲時的懲罰賭注。
第四條:甲方學生不得請漂亮女同學為代表一次外帶十個以上的便當。
第五條:因飯菜引起的嘔吐,請至洗手間進行,以免影響其他人的食慾。
第六條:女同學吃包子吃到「小強」時,尖叫的音量不得超過九十分貝。
第七條:當天飯菜有「鳳爪」時,甲方不得集體把「鳳爪」的中指豎起來,插在飯裡向乙方人員示威。

以上條款雙方必須嚴格遵守,違約之一方將被處吃光餐廳當天所有的剩飯剩菜,以為懲罰。

本協議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立協議書人:
甲方:XX學校全體學生
乙方:餐廳全體工作人員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