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08 15:28:12marco
勞工保險費應以工作所在地或設籍所在地為基準計算事宜
勞工保險費應以工作所在地或設籍所在地為基準計算事宜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及各級政府依比例共同負擔,多年來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已積欠鉅額應撥付未撥付之勞保費,嚴重影響勞保財務。截至93年7月底統計,台北市政府已積欠142億8,428萬餘元,高雄市政府已積欠117億8,804萬餘元。鑑於北、高二市府積欠應補助之勞保費問題日益嚴重,勞保局於八月十三日邀請法律、勞工、財政及社會保險等界之學者專家,針對主要爭議點進行討論,聽取各界對本問題之意見。
本次座談會討論的重點包括:政府應補助之勞工保險費的性質為何?政府應補助之勞工保險費究應以工作所在地或設籍所在地為基準計算較為合適?以及勞保局處理北、高二市積欠應補助保險費之程序是否妥適?
勞保局表示,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及各級政府依比例共同負擔,依法皆負有繳納之義務。政府應補助之勞保費實質上係屬保險費的一部分,與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在性質並無二致,均屬法定應負擔之經費,非屬財政收支劃分法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補助款之性質,故應於接獲保險人通知後依法撥補。
勞保局另表示,因勞保為社會保險之一環,採團體加保方式辦理,被保險人係從屬於投保單位,故政府應補助之勞工保險費亦應以所轄行政區內依法登記之單位所屬勞工為補助對象。勞保加保對象以勞工為限,規定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為被保險人,並無以「居民」身分加保之規定。再者,勞動法令有關勞工事務之行政處理,亦以「勞工勞務提供地點」為基準,而非勞工戶籍地。且勞工工作地點可能隨個人因素而流動,勞工受僱於轄區內事業單位,其勞動之付出與貢獻,由事業單位、工會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負擔保費補助,應屬合理。
勞保局再表示,勞保局按月開具之政府應補助保險繳款單,係依據勞保條例規定辦理。因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繳納係從屬於投保單位,因此勞保局除依據各投保單位每月所申報之投保異動資料分別計算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每月應繳納之保險費金額,開列繳款單寄發投保單位繳納外,並依投保單位營業登記所在地,計算其所在政府依法應補助之勞工保險費金額,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依規定撥付,均屬依法行政,並無違法之處。另依勞保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勞保局為保險人,自有收取保險費之權責。而勞工保險條例具有公法性質,投保單位依該條例規定應繳納之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係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針對北、高二市政府積欠應補助之勞工保險費,勞保局應得依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強制執行。因此,勞保局之處理係依法行政,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至於北、高二市如認為依法應負擔之勞保費補助款太過沉重,甚至影響施政,則應循修法途徑降低負擔比例,或檢討補助對象,而非以拒絕繳納方式對抗現行法規。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及各級政府依比例共同負擔,多年來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已積欠鉅額應撥付未撥付之勞保費,嚴重影響勞保財務。截至93年7月底統計,台北市政府已積欠142億8,428萬餘元,高雄市政府已積欠117億8,804萬餘元。鑑於北、高二市府積欠應補助之勞保費問題日益嚴重,勞保局於八月十三日邀請法律、勞工、財政及社會保險等界之學者專家,針對主要爭議點進行討論,聽取各界對本問題之意見。
本次座談會討論的重點包括:政府應補助之勞工保險費的性質為何?政府應補助之勞工保險費究應以工作所在地或設籍所在地為基準計算較為合適?以及勞保局處理北、高二市積欠應補助保險費之程序是否妥適?
勞保局表示,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工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及各級政府依比例共同負擔,依法皆負有繳納之義務。政府應補助之勞保費實質上係屬保險費的一部分,與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在性質並無二致,均屬法定應負擔之經費,非屬財政收支劃分法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補助款之性質,故應於接獲保險人通知後依法撥補。
勞保局另表示,因勞保為社會保險之一環,採團體加保方式辦理,被保險人係從屬於投保單位,故政府應補助之勞工保險費亦應以所轄行政區內依法登記之單位所屬勞工為補助對象。勞保加保對象以勞工為限,規定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為被保險人,並無以「居民」身分加保之規定。再者,勞動法令有關勞工事務之行政處理,亦以「勞工勞務提供地點」為基準,而非勞工戶籍地。且勞工工作地點可能隨個人因素而流動,勞工受僱於轄區內事業單位,其勞動之付出與貢獻,由事業單位、工會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負擔保費補助,應屬合理。
勞保局再表示,勞保局按月開具之政府應補助保險繳款單,係依據勞保條例規定辦理。因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繳納係從屬於投保單位,因此勞保局除依據各投保單位每月所申報之投保異動資料分別計算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每月應繳納之保險費金額,開列繳款單寄發投保單位繳納外,並依投保單位營業登記所在地,計算其所在政府依法應補助之勞工保險費金額,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依規定撥付,均屬依法行政,並無違法之處。另依勞保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勞保局為保險人,自有收取保險費之權責。而勞工保險條例具有公法性質,投保單位依該條例規定應繳納之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係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針對北、高二市政府積欠應補助之勞工保險費,勞保局應得依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強制執行。因此,勞保局之處理係依法行政,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至於北、高二市如認為依法應負擔之勞保費補助款太過沉重,甚至影響施政,則應循修法途徑降低負擔比例,或檢討補助對象,而非以拒絕繳納方式對抗現行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