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7 20:02:53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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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德國柏林大學校長赫克曼參訪文大 與法學院師生共討同性戀婚姻問題
-- 德國柏林大學前校長赫克曼參訪文大

李天任校長為德國柏林大學前校長赫克曼介紹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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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賴秀玲 攝影/栗維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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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大法律系院長姚思遠、教授林信和、劉建宏等人的邀請下,德國柏林大學前校長赫克曼於2日上午參訪文大,並於大新館數位演講廳與法律系師生共同討論「德國基本法第六條對於婚姻及家庭之保障與共同體中生夥伴關係歧視終止法」的內容。

德國柏林大學前校長赫克曼於抵校後先至曉峰紀念館十樓拜會文大董事長張鏡湖、校長李天任,並參觀了數位地球中心、圖書館及博物館等地,赫克曼教授對文大優雅的校園環境及數位化的軟、硬體設備感到非常讚賞,並期許未來雙方能發展更進一步的學術交流合作關係。

根據了解,「德國基本法第六條對於婚姻及家庭之保障與共同體中生夥伴關係歧視終止法」,主要是討論同性戀婚姻合法化與維護同性戀婚姻權利維護的法律條文。在德國現今的法律規定中是同意並支持同性婚姻的,我國雖然現今沒有此類明確的法律條文記載,但在尊重人權自由等考慮下,未來可能也會有類似的法律條文出現,基於這樣的考慮,法律系姚院長特地邀請德國法律專家赫克曼教授前往文大進行演講,姚院長表示,此次的演講會除了是讓法律係師生進行了一場國際學術交流外,相信也對同性婚姻問題也會有更深刻的了解。
http://epaper.pccu.edu.tw/index.asp?newsno=3882
同性戀的形成有先天與後天的,先天的精神狀態就屬同性相吸,若合法其婚姻將是一種新自由(思想自由);若後天因重大精神受創而成為如此,就有點間接太放縱自由(性自主權雖在本身,但環境也有其影響);就家族的延續,血脈承傳來說,實不應合法化;但我相信己現代科技之進步,同性婚姻的家庭要有兒女己不是難事,所以只要國家出生率能維持在不滅絕的情形下,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應該是要被尊重的!!

@哪些國家同性戀婚姻合法?

美國的那一州是麻州,而比較多的國家是在歐洲及美洲吧。畢竟亞洲人比較保守,也比較傳統。最新的是spain,他的國會最近才通過滴,目前賦予同性戀者合法結合的國家包括荷蘭、比利時與加拿大安大略省和英屬哥倫比亞省。 法、德和阿根廷則准許同性戀伴侶註冊伴侶關係。

加拿大最高法院作出劃時代的裁決,認定政府能重新界定【婚姻】的定義,包括同性戀婚姻;過不得強迫神職人員舉行違背他們信仰的儀式。有了這項裁決,再加上下議院通過立法,加拿大同性戀就能合法結婚了。奮戰不懈的魯加和米勒,得知最高法院裁決後,興奮地擁抱。過去加拿大男女同志都歷經漫長地奮鬥,爭取同性戀婚姻合法化,而且成果豐碩,目前有六省一領地已推翻過去傳統對婚姻的定義,允許數千對同性戀結婚。如今最高法院裁決,形容讓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努力邁向最後階段,只等明年初下議院起草、並通過立法,加拿大就跟比利時、荷蘭並列,成為世上三個允許同性戀婚姻的國家。

西班牙國會6月30日不顧天主教會方面的強烈反對,表決通過同性結婚合法化,成為全球第四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此前一天,加拿大的國會才通過相同的法案,目前全球除了西、加兩國之外,還有荷蘭及比利時也承認同性結婚。

加拿大國會6月28日批准允許同性戀者結婚的法案,使其成為繼比利時及荷蘭之後,全球第三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事實上大部分的加拿大省分都早已准許同性結婚,很多在其他國家無法獲得認同的同性戀人都紛紛跑到加拿大互結終身。加國的同性婚姻法案尚需經過參議院的批准才能正式成為法律。不過參院現為自由黨所掌控,取得通過僅是一個形式。

@同性戀合法化」?

由提問人之問題觀之,似乎是認為同性戀行為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屬於違法之行為,但是細查我國各項法令規章,並未有同性戀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之規定,所以並不存在「同性戀合法化」的問題。

@承認同性戀婚姻嗎?

我想提問人的意思應該是說:「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在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下,實務上一般的解釋是認為民法上所規定的婚姻是僅限於一男一女之間,除了大法官釋字242號及552號解釋所承認的善意重婚外,並不包含其他的型態的婚姻關係,也就是說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同性戀婚一等等均非民法所稱之婚姻。所以、司法實務是不承認同性戀婚姻的法律效力,其理由是依照民法之規定,婚姻係由一男一女所組成,所以一男一女以外的所組成者均非民法上所承認的婚姻。

@個人見解:

基本上法律要禁止人民從事某種行為,通常是因為誰害到他人的法律上的權益或是維護一定的公共利益,而同性戀婚姻並未傷害到他人法律上的權益,甚至有助於同性戀族群的感情關係受到法律保障,進而促進同性戀族群在參與社會秩序的安定性。至於有人說、承認同性戀婚姻將有害人類之繁衍,

那是不是也要禁止或處罰不生育下一代的主張。也有人說、同性戀行為敗壞社會善良風俗,可是、究竟什麼叫做社會善良風俗?昨日之傷風敗俗多已成為今日的一般民俗,譬如三十年前女生穿露背裝上街,恐怕被批評成妖女。可今日在街頭之上,這種打扮...唉....所以「社會善良風俗」,哼....算了吧!總之、一個人喜歡過怎樣的生活是他個人的選擇,除非造成他人的傷害或造成社會迫切的危害,在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中,應該予以尊重,即便他們是少數。

回答者: *~小可愛~*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21611695
江 瀛
  美國麻薩諸塞州最高法庭2003年11月判定同性婚姻合法,引發美國政治大地震。隨後,有同性戀大本營之稱的舊金山,又由市長紐森宣佈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立刻吸引全美各地同志趕到舊金山舉行公證結婚,但這不僅引發新一波爭議,更使得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成為美國大選爭議話題。
  美國總統大選,爭議性的話題,例如墮胎、同性戀等問題,一向讓總統侯選人避之惟恐不及,以避免無端流失選票。但這次舊金山市長片面宣佈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立刻在全美國引來支持與批判的兩極反應,並使它意外成為大選話題。
  舊金山同性婚姻合法化影響範圍太過廣泛,雖然事後由加州最高法院裁定,舊金山市政府發出的同性婚姻證書無效,但“舊金山效應”已經在全美國快速擴散開來,並使得紐約州內的其他城市,陸續表態願意支持同性戀婚姻。
  美國一些城市相繼對同性婚姻的容忍和支持,促使共和黨內保守勢力不斷向布希施加壓力,使得布希總統在大選年趁勢表態”堅決反對同性婚姻“,以鞏固和拉攏保守票源。
  2004年9月,共和黨在紐約舉行的全國代表大會上,更通過一份沒有約束力的黨綱,內容包括贊成修憲禁止墮胎、禁止同性戀婚姻、反對幹細胞研究等。如此保守的黨綱出爐,也顯示基督教保守派在共和黨路線之爭中,再度獲得勝利。
  傳統上,美國龐大的同性戀人口絕大多數支持在社會議題上持開放態度的民主黨,對保守派主導的共和黨敬謝不敏。
  自從共和黨在全國代表大會上正式將反對同性戀婚姻列為黨綱後,共和黨內最大的同性戀者團體更隨即以壓倒性的票數,表決通過不支持布希。這也使得布希立刻損失大約一百萬張共和黨的同性戀票。
  共和黨將反對同性戀婚姻列為黨綱,等於是與同性戀者正式決裂,更是向基督教保守勢力明確靠攏。
  目前共和黨內部分裂為溫和派和基督教保守派兩股勢力。雖然傳統上,共和黨都是由基督教保守派力量主導,使得該黨在墮胎、同性戀等社會議題上一向十分保守。
  不過最近共和黨的溫和派勢力也逐漸抬頭。特別是人氣最旺的加州州長阿諾史瓦辛格和前紐約州長朱利安尼,被安排在黨代表大會的晚間精華時段發表重大演說,就是希望能夠藉此淡化共和黨保守色彩,為布希爭取更多中間選民。
  布希和凱瑞到大選辯論後的民調都一直呈現拉鋸狀態,這使得中間選民成了兵家必爭之地。布希在大選中期,因為急於對同性婚姻事件表態反對,顧全了死忠的保守派選票,但也與美國龐大的同性戀人口和其家屬劃清界限。布希至目前為止,在許多議題上已經明確表態與基督教保守勢力站在同一陣線,如此做法,究竟是顧票,還是加速中間選票的流失,則仍有待觀察。

http://www7.www.gov.tw/todaytw/2005/world/ch01/3-1-4-0.html
1989年10月1日:丹麥成為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same-sex union),允許同性伴侶進行登記。(需要注意的是,這不是立法承認同性婚姻)

2000年:佛蒙特州州長霍華德·迪安簽署法律,允許同性伙伴之間的「公民結合」(civil union);佛蒙特成為美國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的州。「civil union」是由佛蒙特州創造出的新法律關係,自此後被廣泛使用。

2001年1月1日:荷蘭成為第一個法律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同性婚姻家庭享有傳統家庭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2002年:挪威、瑞典、冰島、德國、法國和瑞士認可同性結合(same-sex union)登記註冊,賦予其大部分傳統家庭所享受的權利,其中瑞典允許同性家庭收養孩子。

2003年1月30日:比利時繼荷蘭之後,成為世界上第二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但這部法律禁止同性家庭收養孩子。

2003年6-7月:加拿大的安大略湖省和哥倫比亞省允許同性戀者結婚。

2004年2月4日: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重申兩種婚姻間的平等地位和表達是「必須」的,這就意味著要麼婚姻適用於同性間的結合,要麼不認可各種婚姻形式,只承認所有伴侶間的「公民結合」。這個判決將在2004年5月18日生效。按照相關法律,如果試圖推翻法院判決的州憲法修正案至少需要經過州立法機關和公投後才可能通過,即使通過了,也須到2006年才可執行。

2004年3月29日:馬薩諸塞州通過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認「公民結合」,賦予同性伴侶部分權利。

2004年5月18日: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就Goodridge et al. v.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一案的判決產生法律效力。

2004年12月9日,紐西蘭國會多位本來反對議案的議員轉態支持,以過半數通過同性戀者及同居人士的公民結合可以享有與合法夫婦等同的法律地位。有關法律將於2005年4月26日正式生效。亦有不少支持者投書各份報紙的讀者來函,指宗教人士的立場「使紐西蘭變得如塔利班一樣」。

2005年6月28日,加拿大國會下議院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仍然有待上議院通過和英國君主的恩准。

2005年6月30日,西班牙下議院第二次通過同性婚姻法案,推翻參議院一週之前否決此法案的決議。通過後需要一些時日在政府檔案中記錄公佈,屆時就會正式成為第三個全國性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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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些其他的情形



不過首先要解釋一個台灣沒有的法律關係〝公民結合〞:



公民結合,來源於英文單詞Civil union。它是幾個用於表達類似婚姻這種民事狀態的術語之一,通常它的目的是為同性戀伴侶提供與異性戀伴侶相同的權利。它也可以用來表示不希望進入法定婚姻,而更希望處於一種類似於普通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的結合的異性戀者結合。



世界上存在有很多不同類型的公民結合。有的完全與婚姻相同,除了它的名字外;有的則用於很多與已婚伴侶相同的權利;有的只是簡單的註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061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