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5 10:29:18陳小花
102年第1週內政統計通報(101年1-9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成效)
102年第1週內政統計通報(101年1-9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成效)
2013-01-05 18:00:00
◎101年1-9月經身分認定且受扶助之特殊境遇家庭計1萬8,045戶,較100年同期減少869戶或4.6%,主因本部於101年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部分特殊境遇家庭轉請擇領上述新開辦較優渥之補助。
◎本部自98年起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對象擴及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申請人為男性比率即逐年增加,由98年之6.4%逐年增加至100年之10.9%,本期微降至9.5%。
◎同期特殊境遇家庭按兩性家長(申請人)特性觀察,婚姻狀況男、女性均以喪偶者約占5成最多,年齡則均以「30-39歲」、「40-49歲」者合占約7成比例最高。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符款項觀察,以符合第1款之「65歲以下且配偶死亡」者占46.4%最多,符合第5款之「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者占22.9%次之,符合第4款之「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以內」者占7.0%居第三。
◎101年1-9月政府提供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計11萬5,945人次,總補助金額計3億2,866萬元,以子女生活津貼1億9,410萬元占59.1%及緊急生活扶助1億2,783萬元占38.9%較高。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98年3月以前為「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家庭扶助內容包含社政部門之緊急生活扶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教育部門之子女教育補助及職訓部門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為擴大照顧遭逢特殊境遇之家庭,本條例陸續於96年1月及98年3月放寬適用對象,尤其98年3月更將扶助對象擴及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另適度放寬「65歲以下」之年齡限制、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比例提高到60%及放寬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資格;100年12月並放寬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資格條件,將已自行負擔醫療費用額度補助門檻由5萬元調降為3萬元,有助於民眾申請補助;102年1月2日公布放寬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不受年齡、就讀高中或大學類型之限制(刪除「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範圍」)並追溯自101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僅就社政部門之扶助作簡析。
一、受扶助之特殊境遇家庭狀況:101年1-9月經身分認定且受扶助之特殊境遇家庭計1萬8,045戶,較100年同期減少869戶或4.59%,主因本部101年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部分縣市提高「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金額、宣導緊急生活扶助等相對較優渥福利措施等,與上年同期比較,高雄市減少2,685戶最多,臺南市減少629戶次多;平均每戶家長扶養子女及孫子女數為1.47人,以苗栗縣1.99人最高、連江縣1.96人次之、桃園縣1.89人居第三;另按特殊境遇家庭家長(申請人)身分特性分述如下:
(一)按性別分:男性1,711人占9.48%低於女性1萬6,334人占90.52%;與100年同期比較,男性減少348人,女性減少521人;自98年起本部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擴及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男性家長比率由6.40%逐年增加至100年之10.92%,本期微降至9.48%。
(二)按年齡別分:以30-39歲者6,754人占37.43%最多、40-49歲者6,040人占33.47%次之、20-29歲者3,168人占17.56%居第三;其中男性家長(申請人)以40-49歲者占39.39%最多、30-39歲者占29.46%次之、50-59歲者占15.31%居第三,女性家長(申請人)則以30-39歲者占38.26%最多、40-49歲者占32.85%次之、20-29歲者占18.29%居第三。
(三)按婚姻狀況別分:以喪偶者8,670人占48.05%最多,離婚者5,022人占27.83%次之,未婚者2,706人占15.00%居第三,有偶者1,647人僅占9.13%,兩性均以喪偶者居多。
(四)按設籍狀況別分:本國籍人民1萬7,385人(原住民719人、一般民眾1萬6,666人)占96.34%最多、外國籍422人占2.34%次之、大陸籍(含港澳)238人僅占1.32%。
二、特殊境遇家庭符合款項: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且認定身分符合之特殊境遇家庭,申請人符合各款項規定採複選方式計算;101年1-9月各款項中,以符合第1款之「65歲以下且配偶死亡」者占46.41%最多、符合第5款之「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者占22.91%次之、符合第4款之「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以內」者占7.00%居第三。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情況:101年1-9月接受政府提供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者計11萬5,945人次,以臺中市1萬6,153人次最多、桃園縣1萬3,992人次次之、臺南市1萬717人次居第三;補助金額計3億2,866萬元,以子女生活津貼1億9,410萬元占59.06%最多、緊急生活扶助1億2,783萬元占38.89%次之、法律訴訟補助332萬元占1.01%居第三,各縣市則以臺北市4,035萬元占12.28%最多、臺中市3,952萬元占12.02%次之、桃園縣3,032萬元占9.23%居第三。
本文出處: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7058&type_code=01
新聞來源:內政部
2013-01-05 18:00:00
◎101年1-9月經身分認定且受扶助之特殊境遇家庭計1萬8,045戶,較100年同期減少869戶或4.6%,主因本部於101年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部分特殊境遇家庭轉請擇領上述新開辦較優渥之補助。
◎本部自98年起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對象擴及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申請人為男性比率即逐年增加,由98年之6.4%逐年增加至100年之10.9%,本期微降至9.5%。
◎同期特殊境遇家庭按兩性家長(申請人)特性觀察,婚姻狀況男、女性均以喪偶者約占5成最多,年齡則均以「30-39歲」、「40-49歲」者合占約7成比例最高。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符款項觀察,以符合第1款之「65歲以下且配偶死亡」者占46.4%最多,符合第5款之「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者占22.9%次之,符合第4款之「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以內」者占7.0%居第三。
◎101年1-9月政府提供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計11萬5,945人次,總補助金額計3億2,866萬元,以子女生活津貼1億9,410萬元占59.1%及緊急生活扶助1億2,783萬元占38.9%較高。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98年3月以前為「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家庭扶助內容包含社政部門之緊急生活扶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教育部門之子女教育補助及職訓部門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為擴大照顧遭逢特殊境遇之家庭,本條例陸續於96年1月及98年3月放寬適用對象,尤其98年3月更將扶助對象擴及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另適度放寬「65歲以下」之年齡限制、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比例提高到60%及放寬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資格;100年12月並放寬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資格條件,將已自行負擔醫療費用額度補助門檻由5萬元調降為3萬元,有助於民眾申請補助;102年1月2日公布放寬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不受年齡、就讀高中或大學類型之限制(刪除「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範圍」)並追溯自101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僅就社政部門之扶助作簡析。
一、受扶助之特殊境遇家庭狀況:101年1-9月經身分認定且受扶助之特殊境遇家庭計1萬8,045戶,較100年同期減少869戶或4.59%,主因本部101年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部分縣市提高「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金額、宣導緊急生活扶助等相對較優渥福利措施等,與上年同期比較,高雄市減少2,685戶最多,臺南市減少629戶次多;平均每戶家長扶養子女及孫子女數為1.47人,以苗栗縣1.99人最高、連江縣1.96人次之、桃園縣1.89人居第三;另按特殊境遇家庭家長(申請人)身分特性分述如下:
(一)按性別分:男性1,711人占9.48%低於女性1萬6,334人占90.52%;與100年同期比較,男性減少348人,女性減少521人;自98年起本部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擴及單親爸爸及隔代教養家庭,男性家長比率由6.40%逐年增加至100年之10.92%,本期微降至9.48%。
(二)按年齡別分:以30-39歲者6,754人占37.43%最多、40-49歲者6,040人占33.47%次之、20-29歲者3,168人占17.56%居第三;其中男性家長(申請人)以40-49歲者占39.39%最多、30-39歲者占29.46%次之、50-59歲者占15.31%居第三,女性家長(申請人)則以30-39歲者占38.26%最多、40-49歲者占32.85%次之、20-29歲者占18.29%居第三。
(三)按婚姻狀況別分:以喪偶者8,670人占48.05%最多,離婚者5,022人占27.83%次之,未婚者2,706人占15.00%居第三,有偶者1,647人僅占9.13%,兩性均以喪偶者居多。
(四)按設籍狀況別分:本國籍人民1萬7,385人(原住民719人、一般民眾1萬6,666人)占96.34%最多、外國籍422人占2.34%次之、大陸籍(含港澳)238人僅占1.32%。
二、特殊境遇家庭符合款項: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且認定身分符合之特殊境遇家庭,申請人符合各款項規定採複選方式計算;101年1-9月各款項中,以符合第1款之「65歲以下且配偶死亡」者占46.41%最多、符合第5款之「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者占22.91%次之、符合第4款之「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以內」者占7.00%居第三。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情況:101年1-9月接受政府提供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服務者計11萬5,945人次,以臺中市1萬6,153人次最多、桃園縣1萬3,992人次次之、臺南市1萬717人次居第三;補助金額計3億2,866萬元,以子女生活津貼1億9,410萬元占59.06%最多、緊急生活扶助1億2,783萬元占38.89%次之、法律訴訟補助332萬元占1.01%居第三,各縣市則以臺北市4,035萬元占12.28%最多、臺中市3,952萬元占12.02%次之、桃園縣3,032萬元占9.23%居第三。
本文出處: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7058&type_code=01
新聞來源: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