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4 14:01:14陳小花
交際性質之費用,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交際性質之費用,不得改列其他費用
2013-01-04 00:00: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新春送禮季節,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支付之餐飲、禮品費用,應依規定取具憑證,並以交際費認列;該局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中秋節、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交際性質之餐飲費,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以免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林審核 06-2298054
彙總編號:10201-1501
本文出處: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70309&ctNode=657
新聞來源:財政部
2013-01-04 00:00: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又到新春送禮季節,營利事業為擴展業務,支付屬交際費性質之餐費、春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帳務處理應以交際費入帳,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方式入帳。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支付之餐飲、禮品費用,應依規定取具憑證,並以交際費認列;該局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飲、禮品費列報於其他費用中,惟經查核係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餐敘及提供中秋節、春節尾牙餽贈之禮品,屬交際性質,因而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因該公司列報交際費已超過法定限額,依規定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交際性質之餐飲費,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限部分應調整減列,以免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林審核 06-2298054
彙總編號:10201-1501
本文出處: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70309&ctNode=657
新聞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