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3 16:16:08陳小花
強盜拘禁性侵女 男重判
強盜拘禁性侵女 男重判
2013-01-03 15:59:55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
劉姓男子拘禁一名檳榔西施,以鐵鍊鍊住其腳踝,拘禁8天並多次性侵,還持被害人提款卡提錢花用。高院今重判劉男21年徒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於民國100年9月20日,駕駛掛變造車牌的自小客車,搭載黃姓、石姓友人。行經宜蘭縣員山鄉某處時,故意撞1名剛下班、騎乘機車的檳榔西施,製造假車禍,再將女子押到車上要求賠償。
劉男在車上痛毆女子,黃男強取女子包包後逼問提款卡密碼,但因女子驚慌說錯密碼而未得逞。
石男後來與黃男先離去,並要求劉男將女子棄置山區。
不料,劉男竟將女子載回位於羅東地區的租屋處,以口罩遮蓋女子眼睛、以鐵鍊鍊住女子雙手及腳踝、以棉花或衛生紙塞入女子耳朵後用膠帶及白膠塗抹固定。
劉男拘禁、性侵女子,還持女子的提款卡逼問密碼,提錢花用
劉男於同年9月28日恐嚇女子匯款新台幣10萬元給他,隨後將女子載至北宜高速公路礁溪段側車道棄置;女子報警處理。
石男於同年9月28日因騎車跌落水溝死亡。
法院一審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強盜強制性交罪、傷害罪、私行拘禁罪及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判處劉男24年徒刑;黃男被依結夥強盜罪判刑7年6月。
劉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全盤坦承犯行,雖有與被害人和解意願,但雙方仍未和解,高院改判他21年徒刑;黃男主張自己未拿到錢,否認犯行,仍被高院判刑7年6月。強盜強制性交罪與結夥強盜罪部分,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中央社
2013-01-03 15:59:55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
劉姓男子拘禁一名檳榔西施,以鐵鍊鍊住其腳踝,拘禁8天並多次性侵,還持被害人提款卡提錢花用。高院今重判劉男21年徒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於民國100年9月20日,駕駛掛變造車牌的自小客車,搭載黃姓、石姓友人。行經宜蘭縣員山鄉某處時,故意撞1名剛下班、騎乘機車的檳榔西施,製造假車禍,再將女子押到車上要求賠償。
劉男在車上痛毆女子,黃男強取女子包包後逼問提款卡密碼,但因女子驚慌說錯密碼而未得逞。
石男後來與黃男先離去,並要求劉男將女子棄置山區。
不料,劉男竟將女子載回位於羅東地區的租屋處,以口罩遮蓋女子眼睛、以鐵鍊鍊住女子雙手及腳踝、以棉花或衛生紙塞入女子耳朵後用膠帶及白膠塗抹固定。
劉男拘禁、性侵女子,還持女子的提款卡逼問密碼,提錢花用
劉男於同年9月28日恐嚇女子匯款新台幣10萬元給他,隨後將女子載至北宜高速公路礁溪段側車道棄置;女子報警處理。
石男於同年9月28日因騎車跌落水溝死亡。
法院一審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強盜強制性交罪、傷害罪、私行拘禁罪及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判處劉男24年徒刑;黃男被依結夥強盜罪判刑7年6月。
劉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全盤坦承犯行,雖有與被害人和解意願,但雙方仍未和解,高院改判他21年徒刑;黃男主張自己未拿到錢,否認犯行,仍被高院判刑7年6月。強盜強制性交罪與結夥強盜罪部分,仍可上訴。
新聞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