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27 17:01:07陳小花
籲請菸酒製造業者應於本(101)年12月31日以前繳納102年許可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籲請菸酒製造業者應於本(101)年12月31日以前繳納102年許可費,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2-12-27 00:00:00
財政部表示,依「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菸酒製造業者第2年起許可年費應於上年12月31日前繳納之,屆時未繳納者,該部將依規費法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金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至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15之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為避免菸酒製造業者疏於注意上開規定致須繳納滯納金,該部已於本年11月函告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業者,應於本年12月底前繳納許可年費。至繳納許可年費方式,可親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全省各分行,存入財政部國庫署-許可費帳號:0800-705-095538;或匯款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內分行」之上開帳戶。
茲因年底將至,該部籲請菸酒製造業者儘速依上述規定繳納許可年費,並檢附繳款收據影本、原領許可執照影本及「菸酒製造業者繳納102年度許可年費申報書」向該部申報。至若業者擬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則請填妥許可執照繳銷登記表,並繳銷原領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正本,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關菸酒製造業者繳納許可年費之申報書及相關規定等資訊,可至本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查閱下載。若尚有疑問之處,歡迎來電洽詢菸酒管理專線02-23979491。
聯絡人:段盛華
聯絡電話:02-23227487
本文出處: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70205&ctNode=657
新聞來源:財政部
2012-12-27 00:00:00
財政部表示,依「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5條第2項規定,菸酒製造業者第2年起許可年費應於上年12月31日前繳納之,屆時未繳納者,該部將依規費法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金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至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徵收百分之15之滯納金外,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為避免菸酒製造業者疏於注意上開規定致須繳納滯納金,該部已於本年11月函告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業者,應於本年12月底前繳納許可年費。至繳納許可年費方式,可親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全省各分行,存入財政部國庫署-許可費帳號:0800-705-095538;或匯款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內分行」之上開帳戶。
茲因年底將至,該部籲請菸酒製造業者儘速依上述規定繳納許可年費,並檢附繳款收據影本、原領許可執照影本及「菸酒製造業者繳納102年度許可年費申報書」向該部申報。至若業者擬解散或結束菸酒業務,則請填妥許可執照繳銷登記表,並繳銷原領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正本,以維護自身權益。
有關菸酒製造業者繳納許可年費之申報書及相關規定等資訊,可至本部國庫署網站(網址:http:www.nta.gov.tw)查閱下載。若尚有疑問之處,歡迎來電洽詢菸酒管理專線02-23979491。
聯絡人:段盛華
聯絡電話:02-23227487
本文出處: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70205&ctNode=657
新聞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