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8 13:36:47×,, ㄞˋ〃Dˊ"♂..

》ミ《 【ღ收到生日禮物 † °】★3〞



 今天收到哥們小i抖禮物 ﹋

 整個給他超感動的 ˇ

 這是16歲生日第三個禮物 ﹏

 好開心喔 !!!!

 


 第一個 禮物是北鼻給我抖 ˇ

 第二個 禮物是狗狗給我抖 ˇ

 第三個 就是我抖好哥們小i給我抖囉 !!!!



 雖然前面兩個人的禮物是無形的;不過我還是很開心﹋





 不過生日完的隔一天;我也收到了地方法院寄來的通知書 ˇ

 媽押;我還以為是出庭時間;糙機掰勒 下死我惹 ﹋

 不過;4月19號 星期四;也就是明天;要去做個案調查;

 雖然聽沒有這是什麼東西;不過為了我的將來不要有汙點;所以還是去吧 !



各安釣茶 2007-04-19 11:14:28

依式說-------ㄅ藥--------------------------犯墜--------U---no

版主回應
了解 !!!!!


 我也知道不要犯墬 ˇ

   誰不知道阿 !!!!!!
2007-04-20 02:05:51
各安釣茶 2007-04-19 11:08:11

青少年犯罪成因分析
一、政府之個案調查
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少年事件個案調查報告」之資料統計,係將少年犯罪成因分成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家庭因素、學校因素、社會因素及其他因素等六大項目;其中,生理因素再細分成殘廢、畸形、遺傳疾病或痼疾、性衝動、精力過剩等五小項;心理因素再細分成個性頑劣、意志薄弱、精神病症、精力不足等四小項;家庭因素再細分成犯罪家庭、破碎家庭、父母不睦、親子關係不正常、子女眾多、管教不嚴、貧窮難以維生等七小項;學校因素再細分成適應不良、逃學曠課、處理不當等三小項;社會因素再細分成社會環境不良、交友不慎、參加不良幫派、受不良書刊或傳播影響、失業等五小項;其他因素再細分成失學、好奇心驅使、愛慕虛榮、懶惰遊蕩、外力壓迫、缺乏法律知識與其他等七小項。
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審理之少年刑事案件及管訓事件犯罪成因近五年來之調查結果,如表6-3-1所示。
表6-3-1 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暨管訓事件犯罪原因
年別 合計 生理因素 家庭因素 心理因素 社會因素 學校因素 其他因素
八十年人數 24,285 297 9,528 1,835 5,621 164 6,840
100.00 1.22 39.23 7.56 23.15 0.68 28.17
八十一年人數 29,926 90 12,137 2,522 7,211 122 7,844
% 100.00 0.30 40.56 8.43 24.10 0.41 26.21
八十二年人數 29,969 123 12,077 3,213 7,522 149 6,855
% 100.00 0.41 40.30 10.72 25.20 0.50 22.87
八十三年人數 27,425 156 2,656 2,356 6,321 140 6,562
% 100.00 0.57 8.59 8.59 23.05 0.51 23.93
八十四年人數 27,792 136 11,974 1,851 6,616 104 7,111
% 100.00 0.49 43.08 6.66 23.81 0.37 25.59
八十五年人數 25,313 170 11,749 1,845 5,591 66 5,892
% 100.00 0.67 46.41 7.29 22.09 0.26 23.28
資料來源:台灣高等法院統計室 1712-06-08-05表1712-06-13-05
說明:本表依據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少年事件個案調查報告」之資料統計。
本表數字不含虞犯少年人數在內。

由表 6-3-1可知:近六年來,少年犯罪成因最多者為家庭因素,百分比在39.23%至46.41%之間,平均佔42.155%;其次依序為:(2)其他因素百分比,佔22.87%至28.17%之間,平均佔25.008%;(3)社會因素,百分比佔22.09%至25.20%之間,平均佔23.56%;(4)心理因素,百分比佔6.66%至10.72%之間,平均佔8.208%;(5)生理因素,百分比佔0.30%至1.22%之間,平均佔0.61%;(6)學校因素,百分比佔0.26%至0.68%之間,平均佔0.455%。
二、少年犯自陳犯罪成因之研究
法務部曾於民國八十四年委託學者進行「收容少年犯罪成因及其防治對策之調查研究」(許春金、馬傳鎮等,民國八十五年),該研究係以收容於台灣各少年犯罪矯治機構之1693名各類型少年犯作研究對象,將其犯罪類型分成非暴力性財產少年犯、暴力少年犯、暴力性財產少年犯、毒品少年犯、複合型少年犯等五大類型,然後要求少年犯自陳其此次犯罪成因在生理、心理、家庭、學校、不良交友、大傳媒體與大社會環境以及其他等七大類因素上所佔的百分比;其中,生理因素包括生理殘障、心臟病、生理過敏、性衝動、身材太高或太矮等項;心理因素包括情緒不穩定、性格異於常人、意志薄弱、精神疾病等項家庭因素包括父母不和、破碎家庭、缺乏關愛、管教不當、冷漠忽略等項;學校因素包括師生關係差、同學關係差、對課業無興趣、學業成績差、操行成績差、逃學曠課次數太多等項;不良交友因素包括結交不良朋友多、參加不良幫派等項;大傳媒體及大社會環境因素包括不良書刊影片、不良社會風氣、不良場所、失業等項。(許春金、馬傳鎮,民國八十五年)
該研究結果,五大類型少年犯在各項自陳犯罪成因上百分比之平均數與標準差如表6-3-2所示。

表6-3-2 各類型收容少年犯之犯罪成因分析
犯罪 類型 分數 統計 類別 量數 非暴力性財產犯(N=258) 暴力犯(N=118) 暴力性財產犯(N=205) 毒品犯(N=187) 複合型犯(N=157)
生理因素 平均數 7.36 6.40 5.90 6.36 6.27
標準差 10.74 10.50 9.58 9.68 10.03
心理因素 平均數 14.71 20.68 18.05 16.52 17.77
標準差 13.73 18.03 16.99 17.24 15.26
家庭因素 平均數 19.83 14.58 17.29 16.55 19.33
標準差 16.35 15.61 16.67 16.40 16.35
學校因素 平均數 13.39 10.04 10.22 10.78 9.08
標準差 13.89 12.58 13.09 13.37 11.66
不良交友 平均數 27.00 30.81 31.90 33.69 32.10
標準差 19.39 20.41 20.12 22.16 19.67
大傳媒體 平均數 13.57 12.37 10.93 11.82 11.37
及其他社會 標準差 14.32 13.22 13.07 14.68 12.10
其他因素 平均數 4.15 5.13 5.71 4.28 4.08
標準差 10.26 11.85 15.63 13.48 11.11

由該表可知:各類型少年犯自陳犯罪成因之百分比,以「不良交友」因素為最多,百分比在27.00%至33.69%之間,平均為31.10%;其次依序為:(2)心理因素,百分比在14.71%至20.68%之間,平均為17.54%;3.家庭因素,百分比在14.58%至19.83%之間,平均為17.52%;(4)大傳媒體及大社會環境因素,百分比在10.93%至13.57%之間,平均為10.70%;5.學校因素,百分比在9.08%至13.39%之間,平均為10.70%;(6)生理因素,百分比在5.90%至7.36%之間,平均為6.45%;7.其他因素,百分比在4.08%至5.71%之間,平均為4.67%。
此項研究結果與台灣各地院之個案調查發現頗不一致,其所以如此,可能原因在於:(1)研究樣本不同:本研究係針對1693名收容在各少年犯罪矯治機構之少年犯當作研究對象,而台灣各地院之個案調查係對所有少年刑事案件及管訓案件少年進行個案分析;(2)測量工具不同:本研究係以自編之工具,要求受試者自陳其此次犯罪之成因,而各地院之個案調查則係由觀護人審前調查之結果,而非自陳其此次犯罪在七大類成因上各佔多少百分比。因此,本研究乃是採取犯罪多因論取向的觀點,而各地院之個案調查,則僅填入一項犯罪成因,係犯罪單因論取向的觀點。基於現代犯罪學理論與實徵性研究結果,絕大多數認為犯罪行為乃是個人與環境多種因素不斷交互影響的結果,而非單因素的,故本研究之結果應較各地院之個案調查結果更為可靠與有效。
三、男女性少年犯罪相關因素之比較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曾委託學者專家從事女性少年犯罪相關因素及其防制對策之研究(馬傳鎮等,民國八十五年),研究者抽取160名女性少年犯、244名男性少年犯、女性一般少年709名、男性一般少年809名,進行四組樣本之比較研究;然後再從當中精選出年齡、教育程度、居住地、家長社經地位相當之男女性少年犯各50名,對其同時運用心理測驗、觀察、深層晤談、個案研究等方法蒐集案主促成犯罪行為之家庭、學校、社會與心理因素,經綜合歸納其犯罪行為相關因素後,兩組少年犯樣本之研究結果如表6-3-3所示:

表6-3-3 男女性犯罪少年相關因素之比較
男性個案 人數 百分比 變項總數 平均變項數
家庭因素(A) 0 0 0 0
學校因素(B) 0 0 0 0
社會因素(C) 0 0 0 0
心理因素(D) 0 0 0 0
A×B 1 2% A3×B4 A:3,B:4
A×D 1 2% A1×D4 A:1,D:4
B×C 1 2% B3×C1 B:3,C:1
B×D 1 2% B1×D8 B:1,D:8
A×B×C 1 2% A2×B2×C2 A:2,B:2,C:2
A×B×D 4 8% A13×B8×D19 A:3.25,B:2.00,D:4.75
A×C×D 3 6% A7×C3×D18 A:2.33,C:1.00,D:6.00
B×C×D 2 4% B2×C3×D12 B:1.00,C:1.50,D:6.00
A×B×C×D 35 70% A85×B71×C40×D232 A:2.43,B:2.03,C:1.14,   D:6.63
女性個案 人數 百分比 變項總數 平均變項數
家庭因素(A) 0 0 0 0
學校因素(B) 0 0 0 0
社會因素(C) 0 0 0 0
心理因素(D) 0 0 0 0
A×D 2 4% A7×D14 A:3.50,D:7.00
B×D 3 6% B7×D25 B:2.33,D:8.33
A×B×D 10 20% A24×B15×D56 A:2.40,B:1.50,D:5.60
A×C×D 7 14% A17×C7×D43 A:2.43,C:1.00,D:6.15
B×C×D 1 2% B2×C1×D7 B:2.00,C:1.00,D:7.00
A×B×C×D 27 54% A79×B60×C31×D185 A:2.93,B:2.22,C:1.15,   D:6.85
附註:1.百分比係人數除以50人(N)的結果。
2.變項總數係指有此情形之變數個數,如A3×B4表示:家庭因素佔3個,學校因素佔4個。
3.平均變項數係變項總數除以人數之結果。

由上表可知:(1)男女性少年犯之犯罪行為,均非只靠單一因素即可促成,而是多因的;(2)男女少年犯罪行為之導因,以基於家庭、學校、社會環境與個人心理因素交互影響者為最多,男性少年犯有35名,佔總人數70%;女性少年犯有27名,佔54%,均屬此類。但是,就各變項之重要性而言,無論就家庭、學校、社會環境或個人心理因素而言,均以女性少年犯在這四變項上的影響,遠較男性少年犯更為重大。換言之,女性少年犯罪行為之所以形成,必然是女性少年在這四個變項上遭受更不利於男性少年的衝擊,才會產生;(3)除了上列四變項的交互影響之外,家庭、學校與心理特質等三變項的交互影響,乃居於第二個重要地位,女性少年犯中有20%是源於此,男性少年犯則佔8%;不過,就各變項的重要性而言,家庭與學校變項在男性少年犯罪行為成因上重要性較高,心理特質變項在女性少年犯罪成因上重要性則較高;(4)居於第三個重要地位者是家庭、社會與心理特質三變項的交互影響,女性少年犯中有14%,男性少年犯中有6%是屬於此類;就各變項的重要性而言,三變項在男女性少年犯罪行為的促成上均大玫相似;(5)家庭與個人心理特質、學校與心理特質變項的交互作用,對男女性少年犯罪行為的形成也具有若干的影響;但兩者皆顯示女性少年犯之家庭、學校環境以及個人心理特質的不利影響,更甚於男性少年犯。換言之,女性少年之所以犯罪,必然是因為她蒙受較男性少年犯更大的家庭、學校、社會環境以及個人心理特質的不利打擊,始會促成。

版主回應
 抱歉ˇ

 偶抗沒有 .....



  偶也攬的抗 好多喔 !!!!
2007-04-20 02:05:04
★壞〃is樣樣*_。 2007-04-18 21:59:34

加油噢~北鼻!!最近我會比較忙~都迷蝦咪時間來抗報台~
等我考試結束我就會回來囉噢!摁摁摁~
最愛尼囉啦!自己小心

版主回應
 嗯嗯 我會陡 ﹋

 你忙你抖;不要太累了喔 !!!!

 考試是什麼時候阿 ˇ
2007-04-20 02: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