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馬拉松
渣打馬拉松!
香港體壇盛事!
一個約有31000人參加的長跑比賽!
今年首次出戰渣打馬拉松,作為長跑初哥的我,能在天冷風急的情況下,輕鬆跑完十公里,已算不錯的了!
本打在這次比賽中跑進60分鐘大關,最終卻只跑出61分7秒的成績,未能跑出自己的最佳時間。有點失落。
賽後,得知梁影雪:女子10公里公開組冠軍,也因為天氣寒冷及逆風太大,以至她亦未能做出個人最佳時間。聽罷她的話,心情才好過一點。
上網看看總成績,發現在云云3349個年齡介乎18至35歲的女子10公里跑手中,自己排名在173名,沒想到能晉身頭5%跑手之列,實在可喜!我跑出的時間雖不快,但原來成績已算不俗了。
至少,我與鄭裕玲這位老跑手相比,跑得比她快一點。
在賽道上,我除了鄭裕玲外,還重遇中學時一位師姐。這位師姐比我高兩年級,是中學裡的遠足活躍份子,中學時,由於我倆皆為愛丁堡公爵獎勵計劃的學員(現名為「香港青年獎勵計劃」),皆喜好遠足,因此曾幾次相約於週未或週日,到西貢遠足及露營。
如今回顧,當年一眾遠足女子好手,在經過數年後,很多都已放下背囊,穿上套裝,到中環上班去也!只餘下這位學姐,仍繼續在山野間縱橫。
在賽道上重遇她,令人驚喜萬分!一問之下,發現她除了仍活躍於山野間外,仍繼續其龍舟競賽、長跑競賽、單車競賽、冬泳竸賽…
她最後還問我有沒有興趣與她一起「游冬泳」…
當我正穿著羽絨,聽著她說出「游冬泳」這三字時,心裡立時浮起一連串「三字經」:
「唔係嘛?咁鬼熱?游冬泳?」
不是吧!
mu
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在下深感2008年時局紛亂,大家應多多注意可疑事物互相幫助,才能安心度過,敬祝各位新春愉快,心想事成。
台灣現有的銀行
001 中央信託 003 交通銀行 004 台灣銀行 005 土地銀行 006 合作金庫
007 第一銀行 008 華南銀行 009 彰化銀行 010 華僑銀行 011 上海銀行
012 台北富邦 013 國泰世華 016 高雄銀行 017 兆豐商銀 021 花旗銀行
024 運通銀行 025 首都銀行 039 荷蘭銀行 040 中華開發 050 台灣企銀
051 台北商銀 052 渣打銀行 053 台中商銀 054 台南企銀 055 高雄企銀
056 花蓮企銀 057 台東企銀 081 匯豐銀行 083 渣打銀行 087 標旗銀行
102 華泰銀行 103 新光銀行 108 陽信銀行 118 板信銀行 147 三信商銀
151 第七商銀 202 高新銀行 700 台灣郵政 803 聯邦銀行 804 中華銀行
805 遠東銀行 806 元大銀行 807 永豐銀行 808 玉山銀行 809 萬泰銀行
810 寶華銀行 812 台新銀行 814 大眾銀行 815 日盛銀行 816 安泰銀行
822 中國信託 825 慶豐銀行
向銀行主管機關檢舉違法犯規不肖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Address: 17F , No.7, Sec. 2, Sianmin Blvd. , Banciao City , Taipei County 220, Taiwan
電話:(02)8968-0899
Tel: +886 (02) 8968-0899
傳真:(02)8969-1306
Fax: +886 (02) 8969-1306
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
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在下深感2008年時局紛亂,大家應多多注意可疑事物互相幫助,才能安心度過,敬祝各位新春愉快,心想事成。
台灣現有的銀行
001 中央信託 003 交通銀行 004 台灣銀行 005 土地銀行 006 合作金庫
007 第一銀行 008 華南銀行 009 彰化銀行 010 華僑銀行 011 上海銀行
012 台北富邦 013 國泰世華 016 高雄銀行 017 兆豐商銀 021 花旗銀行
024 運通銀行 025 首都銀行 039 荷蘭銀行 040 中華開發 050 台灣企銀
051 台北商銀 052 渣打銀行 053 台中商銀 054 台南企銀 055 高雄企銀
056 花蓮企銀 057 台東企銀 081 匯豐銀行 083 渣打銀行 087 標旗銀行
102 華泰銀行 103 新光銀行 108 陽信銀行 118 板信銀行 147 三信商銀
151 第七商銀 202 高新銀行 700 台灣郵政 803 聯邦銀行 804 中華銀行
805 遠東銀行 806 元大銀行 807 永豐銀行 808 玉山銀行 809 萬泰銀行
810 寶華銀行 812 台新銀行 814 大眾銀行 815 日盛銀行 816 安泰銀行
822 中國信託 825 慶豐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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