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建築法規專有名詞|不動產經紀人、首購族都要知道的重要名詞集合!


Q. 什麼是「地政士」?

地政士,即過去一般人習稱的「土地代書」,因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地政士須通過專技特考或檢覈考始能執業,業務範圍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依地政士法第16條的規定,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注意! 2020/07/01 實價登錄新制開跑以後,地政士就沒有申報實登義務囉~
而是改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由買賣雙方一起申報。
→ 2020實價登錄「新」制7月1日上路!究竟改了什麼?|修法差異懶人包

Q. 「地價稅」是什麼?

A. 地價稅,是對土地所有權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

一般而言臺灣在進行房屋買賣時,較為常見同時購買土地與房屋,因此除了持有房屋的房屋稅外,每年針對所持有的土地也需要繳納該年度的地價稅。

Q. 「公告地價」是什麼?

A. 政府於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每兩年重新評定一次。

政府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並據以課徵地價稅,每兩年重新評定一次。

Q. 「申告地價」是什麼?

A. 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告期間所申報的地價稱作申報地價。

公告期間未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申報的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則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可以按照其申報的地價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申報地價。

Q. 「土地增值稅」是什麼?

A.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發生的一種稅賦。

計算是從買進到賣出這一段期間,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採用累進稅率計徵,因此稅額會與地段、公告土地現值、持有期間長短及使用情形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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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何謂「土地公告現值」?

A. 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亦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係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之地價,以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的依據。

Q. 「公有土地」、「都市土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的定義分別為何?

A. (1)公有土地,指國有、直轄市有、縣 (市) 有及鄉、鎮 (市) 有之土地。 (2)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稱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3)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Q. 何謂「高價住宅」?

A.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
 ►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座落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者:鑑價或 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Q. 何謂「豪宅稅」?

A. 以往由於高級住宅與一般房屋課稅之評價標準相同,高級住宅較鄰近一般房屋的房價貴很多,其稅負明顯偏低,為促進租稅負擔合理化,更真實反映高級住宅應有的房屋評價及稅負能力,同時防杜高所得者透過購置高級住宅規避遺產及贈與稅,期使課稅更趨公平合理。

Q. 何謂「房屋標準單價」?

A. 房屋標準單價係依房屋構造、用途類別及總層數等三種構成要件計算而來,是房屋評定現值之評價項目之一,為房屋稅稅額計算基準。

Q. 何謂「路段率」?

A. 街路等級調整率,一般通稱路段率,是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所以,除不同的街路會有不同的路段率外,同一條街路也會因其各段落之商業交通繁榮及便利情形不同,分段評定不同的路段率。

Q. 何謂「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

A. (1)一般徵收:土地徵收乃政府依公權力之運作,為興辦公益事業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建設,基於國家對土地之最高主權,依法定程序,對特定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強制取得土地之一種處分行為。 

(2)區段徵收:區段徵收就是政府基於新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餘之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之收入抵付開發總費用。

(3)市地重劃: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整理、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故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以上文章轉載自信義房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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