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侵犯陶姓股東肖像權,判非凡電視台須賠1元,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侵犯陶姓股東肖像權,判非凡電視台須賠1
元,定讞!
(獨家報導)
陶姓股東於民國101年3月27日持開會通知書前往參加王品公司股東會,
當日會議因王品公司屬食品股之熱門高價股,吸引全國媒體關注,股東會中陶姓股東於會議中發言時,要求媒體勿對其拍照、錄影、陶姓股東表示其雖身處公眾場所,但其非公眾人物。但會後發現非凡電視台竟於下午與晚間播放其影像,故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求償1元。
一審判決陶姓股東敗訴,地院判決理由為:非凡電視報導陶姓股東的畫面是陶姓股東與王品公司負責人戴勝益之輕鬆幽默對話,並無侵犯當事人肖像權之意圖,且非凡電視報導屬公眾議題,要求無當事人之報導若無劃面實在強人所難。
且陶姓股東去電非凡電視台後,該電視台已無播放。
原告陶姓股東提出新事證,高院改判非凡電視敗訴!
陶姓股東不服地院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時陶姓股東提出多項新證據,為案件逆轉之主因,陶姓股東向審判長提出他曾於97年4月7日及99年4月23日即提分別以存證信函通知非凡電視勿使用其肖像與照片、錄影、等於電視畫面,非凡電視對此也承認確有此函。
且陶姓股東提出當日股東會上,他是用會場的麥克風發言,要求現場媒體不要對其拍照與攝影,而非凡電視之辯護律師聲稱攝影記者當日『不記得是否有聽到陶姓股東之發言….』但陶姓股東卻指出:倘若非凡攝影記者『不記得….』那應該雙方都同意去函王品公司調閱當日股東會之『錄影與錄音』以利真相還原才對,但被告非凡之委任律師卻一再反對『調閱』?陶姓股東認為這「豈不矛盾」?
陶姓股東也多次重申其不反對新聞自由,但是需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言詞辯論時:兩造提出之當日錄影畫面皆不爭執,陶姓股東指出:身邊環繞的眾多媒體有麥克風的至少8支以上,而這劃面是『股東會散場後』,並非股東會議進行中,審判長滕允潔於判決書中指出:當日之其他電視台如華視、民視、皆有報導王品股東會,有拍攝陶姓股東之畫面也有特殊處理、華視則無拍攝畫面、代表當時媒體都聽到陶姓股東之聲明。
高院合議庭:不能以『新聞自由之名行侵害陶姓股東肖像權之實』!判決書也提到:非凡公司雖為新聞媒體有報導公共議題之自由,然涉及個人人格權之肖像權,除非獲得當事人之同意,否則應將陶姓股東之影像部份於播放時加以特別處理,以免侵犯其肖像權,避免陶姓股東之劃面出現在新聞報導之公開畫面中,且不能以『新聞自由之名行侵害陶姓股東肖像權之實』,否則個人之人格權將隨時暴露在受媒體侵害之危險狀態中。
判決書更指出:陶姓股東於會中已聲明勿對其拍照錄影,非凡電視之攝影記者更不得於股東會後仍擅自對陶姓股東攝影且編輯成新聞播出。而陶姓股東持有王品公司股票成為公司股東,不代表其就是公眾人物,蓋其出席股東會乃依法行使其股東權利,豈可因成為股東就是變成公眾人物。
高院合議庭判決更指出,非凡電視將陶姓股東之影像於全國播送,其影像隨報導廣為流傳,非凡公司侵害陶姓股東之肖像情節勘認重大,且非凡電視無法舉證其以盡監督攝影記者吳國豪執行職務已盡相當之注意,故判決非凡電視公司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連帶負損害責任。
陶姓股東對三位法官(註)詳細查證之審判極為感謝,而嚴謹的程序庭與辯論庭,法官皆詳細問案並耐心聽取兩造之意見與陳訴,此判例象徵台灣對人權之保護將更趨向國際化。
(註)審判長法官 滕允潔、法官陳麗芬、法官黃國益
另有關非凡電視妨害陶姓股東名譽一案,陶姓股東表示:已上訴最高法院,對此不表示意見,也不願評論。
(截至本報截稿時間為止,非凡電視台不願對本案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