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4 09:41:44nini

徵信外遇經批准設立的徵信機構性質界定

 

徵信機構身份問題:關於法人性質界定
前文已經指出,我國征信業自創立以來,呈現出逐步活躍的趨勢。與此同時,由於對徵信業的管理長期缺乏監管,也無法可依,從而導致徵信業及徵信機構的徵信活動有失規範,徵信市場發展中面臨的問題亟需立法建立法治化徵信制度,確立徵信機構的性質、規範徵信業務的行為。 徵信社 徵信 外遇 徵信社 徵信 外遇 抓姦
對此,《條例》明確規定了征信機構的身份及相關准入規則。首先,《條例》規定,徵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前款規定的徵信業務的法人。可見,徵信機構具有法人資格或法人身份,但在民法學上,法人的分類規範體系中有諸多法人種類,作為徵信機構的法人究竟是什麼性質呢? 《條例》未予言明。然而,從分則中徵信機構的設立以及徵信業務的一般規則來看,[5]很顯然,徵信機構在我國屬於營利性法人。
其次,也是值得注意的,《條例》對徵信機構採用了較為嚴格的“准入機制”和嚴格的“退出機制”。一方面,借鑒銀行和證券行業的管理方法,不僅明確徵信機構應當採用法人的組織形式,而且對其設立、業務範圍、業務變更、分立、合併,設立、撤銷分支機構均規定了行政許可,並對設立徵信機構的條件、申請材料、申請和審批程序、高管的任職條件、徵信機構的退出等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條例》規定,設立徵信機構,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未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徵信業務。經批准設立的徵信機構,由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徵信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經營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徵信機構變更業務範圍、組織形式,分立、合併,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及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