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1 09:22:01來自星星的喵
犯罪手法系列(5)認識司法精神醫學:一個犯罪者「究竟是真的瘋了,還是只是壞人」?寫給律師與大眾讀者的精神醫學實務指南
犯罪手法系列(5)認識司法精神醫學:一個犯罪者「究竟是真的瘋了,還是只是壞人」?寫給律師與大眾讀者的精神醫學實務指南
作者:薇薇安‧雀恩‧許奈德曼(vivian chern shnaidman) 出版社:麥田 出版日期:2021-03-13 00:00:00
//我們怎麼知道某人是瘋子還是壞人?//
當瘋狂與疾病對決,有可能兩者兼有嗎?或者還有其他選擇?
在那些舉世矚目的重大新聞事件中,我們經常看到一種「二擇一」的心態,某人要不是完全瘋了,就是異常的精神病態者。人們總是大力反彈,說精神疾病只是藉口,「沒有證據」證明這些人有精神疾病,這群暴力的瘋子應該「轉念間回復正常」做出負責任的行為,否則就該關進監獄或處以死刑。
『我們評斷,但我們不了解。
很重要的是,在做出論斷之前,至少要先努力理解。』
在「瘋狂」對上「惡質」的世界裡,其實有許多的瘋狂混跡於劣行之中。也許這群犯罪者當中有些真的是惡棍,有些人生病了,有些是精神病態者,有些則是其他狀況。也許有些人被虐待到根本沒辦法做出任何理性決定的地步……
◎非精神醫學專業人士也可以輕鬆使用的友善精神醫學指南──涵蓋了我們需要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的理由,以及精神醫學在法律實務的應用。
精神醫學在世界各地都是一樣的,本書所提及醫學知識與案例並不會因為司法系統的不同,而有地域上的差異。此外,有鑑於一般人對精神疾病認識的不足,重大刑案的精神鑑定每每掀起社會波瀾,本書既是寫給法律相關工作者,也是一本給大眾讀者的司法精神醫學入門指南。
◎什麼情況下須要進行精神鑑定?以及如何判定?──書中介紹與說明對精神狀態檢查、常見精神疾病診斷、可治療疾病與腦損傷、偽裝成精神疾病的健康問題及其他多項主題,並附有一份實用的精神醫學術語表方便讀者參考。作者更附上自己平日工作的基本評估格式,分享給需要的人士。
美國司法精神醫學專家許奈德曼醫師長期從事精神鑑定工作,他以深入淺出的方式,為讀者介紹關於精神疾病的一些常見迷思以及精神錯亂的表現,討論這些症狀可能意謂著什麼,以及該如何完整地了解和解釋它們。這將有助於執業律師辨別出哪些類型的人可能需要聯絡精神科醫師,以及最重要的──如何領會、解讀和利用精神科醫師所提供的訊息。
◎我們怎麼知道一個犯罪者究竟是「真的」瘋了,還是只是壞人?
像是介紹如何識別精神病態者,以及如何明瞭和解讀他們的謊言,探討一些主題像是「詐病」與「偽病」的異同,以及引人注目的解離(例如「多重人格」)和失憶症抗辯主張。無論律師代表的是哪一方,對這些問題的基本理解在法律實務上都可能關係重大。
● 律師們時常遭遇各種行為怪異、患有精神疾病、藥物濫用、精神病態、性犯罪、學習障礙、先天缺陷、與其他行為和情緒問題的委託人和案件。他們往往沒有準備好了解精神醫學報告的本質,也不清楚精神評估鑑定的結構,以及如何在法庭上善用和質詢這些資料。本書為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了辨識精神病患的工具,幫助他們在報告和證詞中掌握精神醫學的訊息和語言,書中主題包含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的必要性、精神醫學在法律中的應用、各種精神疾病的介紹,以及專家證人的使用。
※審訂人
黃聿斐|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精神科醫師/臺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
「作者許奈德曼醫師憑藉其豐富的司法精神醫學專業及工作經驗,嘗試以容易了解的語言及豐富的案例故事,在精神醫學專業與非專業間搭一座橋,以促進彼此的了解,特別是處理精神病犯/患的夥伴──律師或其他司法人員。
書中介紹生理疾病、處方用藥、毒品等可能引發精神疾病的樣態,以做為第一線接觸當事人的司法人員的常識。例如從未有過精神疾病史的中年女性,突發的狀似瘋狂的暴力行為,背後的原因可能是使用毒品,但也可能是因為治療紅斑性狼瘡大量服用類固醇治療的結果。原因不同,法律上的行為評價自應有所差異。作者並以自己撰寫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報告的格式,虛構了一篇鑑定報告,例示報告中應該呈現的項目,及各項目應有的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這部分對於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的初學者,或是不知道從何評價司法精神鑑定報告良窳的法律人來說,極具參考價值。
法律與精神醫學雖是二門完全不同的專業,卻在許多領域發生關聯,因此促進雙方專業的互相了解及溝通刻不容緩。這本書雖不可能將法律人變成精神醫學專家,但可以讓法律人初步判斷行為人有否精神障礙的可能、是否需要精神科醫師的協助。至於怎樣才算『適任的』精神鑑定人/專家證人,就交由讀者自行發現了。」(摘自審訂序)
★名人推薦:
沈伯洋 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林明傑 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教授/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法操司想傳媒
張子午 《報導者》主編
黃聿斐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精神科醫師/臺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
楊添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聯合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序)
★內文試閱:
‧審訂序
〈搭一座橋──法律與精神醫學〉
黃聿斐(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
精神病是指某種思考障礙的存在
導致清楚的知覺狀態中出現另一種替代現實
近年來,因為接續而來的重大社會治安事件,行為人是否因精神障礙而犯罪、有沒有教化可能性、能不能判死刑等種種爭議,「精神鑑定」成為報章雜誌新聞媒體經常出現的關鍵字,變得好像大家都知道那麼一點、人人皆可頭頭是道地評論。結論呢?可能是「沒有醫德」的醫師、「恐龍」法官、或是精神病是犯罪的「免死金牌」。但這些論述無助於社會大眾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了解,反而加深對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者的污名化,進而阻礙病人與家屬尋求醫療跟外部協助的意願,極有可能衍生更多不幸的事件。
儘管現代的精神醫療可以讓大多數的精神病人維持精神症狀的穩定,可以在一般或庇護性的環境中正常生活,卻因為類似事件一再地反挫──如:六十多歲的精障兒殺死九十多歲的媽媽,以及長期照顧精障女兒的母親殺死女兒──這不僅是單一家庭的不幸,也反映了在肅殺敵意的氛圍裡,精神障礙者及家屬們所承受的巨大壓力及不敢求助的困境。
司法精神醫學做為一門學問,來自於人們開始察覺有些犯罪行為並非總是來自惡意。四歲幼童強餵弟弟吃餅乾,導致弟弟窒息死亡,法律應該用殺人「罪」來起訴幼童嗎?倘若行為人是心智如四歲的孩童的成人呢?或是看起來與常人無異、言談舉止卻顯得無以名狀地怪異的人呢?行為人該不該被處罰,或是所謂「責任能力」的判準究竟是什麼,會因著時代、重大社會事件而不斷地被辯證及檢討,各國的標準亦有差異,考慮的因素不外乎行為人的理解及判斷外在事務的能力,及能否據此做出適當的行為及自我控制的能力。
由誰來判定行為人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呢?在歐美或是中國的歷史上,都曾有執法者認為由自己主觀甚或隔壁鄰居的觀察就足以辨識行為人是不是精神異常,但這個作法失之主觀,且無法滿足現代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而演變成由精神醫學者運用專業知識,協助法庭辨識行為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有無,釐清犯行與精神疾病或心智缺陷的可能關係,以及依法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多大程度的責任。
二○一九年《我們與惡的距離》電視劇收視及口碑俱佳,讓每個人好像都懂了點「精神病」,但鐵路殺警案一審無罪的判決,迅速地戳破這個假象。事實上,大多數精神疾病的概念並不容易理解,不同於常見的生理疾病,可以運用抽血、影像檢查或是外觀顯見的症狀來理解、證實疾病的存在,也因此常會有人質疑可以吃飯睡覺洗澡穿衣、有能力準備食物、使用金錢購物、搭乘交通工具的人,怎麼可能「有病」?
作者薇薇安‧雀恩‧許奈德曼(Vivian Chern Shnaidman)憑藉其豐富的司法精神醫學專業及工作經驗,嘗試以容易了解的語言及豐富的案例故事,在精神醫學專業與非專業間搭一座橋,以促進彼此的了解,特別是處理精神病犯/患的夥伴──律師或其他司法人員。雖然美國與台灣的法制度截然不同,精神病人的症狀內容也常有差異,但本質是不變的。
本書第四章花了許多篇幅介紹精神科醫師在評估病人常用的「精神狀態檢查」,針對各個項目常用的專有名詞進行解釋,並說明各個現象的臨床意義及可能的相關診斷;精神病人常常沒有病識感──如同別人看他們,好手好腳能走能動怎麼可能會「有病」?──於是不願意服藥、不規則服藥或是吃藥但不認為自己有病等,對於他們精神症狀的穩定及各種適應功能都造成負面影響,作者以大量的案例故事呈現不同精神疾病的樣態,及對患者生活造成的影響,足供讀者勾勒出精神疾病的輪廓。法律人具備這些功力後,應該能夠讀懂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中的大部分內容。
書中亦介紹生理疾病、處方用藥、毒品等可能引發精神疾病的樣態,以做為第一線接觸當事人的司法人員的常識。例如從未有過精神疾病史的中年女性,突發的狀似瘋狂的暴力行為,背後的原因可能是使用毒品,但也可能是因為治療紅斑性狼瘡大量服用類固醇治療的結果。原因不同,法律上的行為評價自應有所差異。
精神病人的犯罪究竟是因為疾病,或是本質的「惡」?精神疾病是犯罪的主因,或只是行為人的推託、卸責的理由?作者描繪許多的案例來說明惡行本身常夾雜許多瘋狂的非理性因素,雖然未必能清楚的一分為二,但區別行為人的「詐病」與否,對精神科醫師而言,卻不是太困難。印象最深刻的是描述在性暴力犯監獄工作的情境,人的惡性與瘋狂讓人不寒而慄,時值政府正在籌備司法精神醫院設立之際,希望相關部門可以知道在其中工作的危險性並不是過度想像,及安全維護的至關重要。
最後,作者以自己撰寫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報告的格式,虛構了一篇鑑定報告,例示報告中應該呈現的項目,及各項目應有的內容及相關注意事項,這部分對於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的初學者,或是不知道從何評價司法精神鑑定報告良窳的法律人來說,極具參考價值。
法律與精神醫學雖是二門完全不同的專業,卻在許多領域發生關聯,因此促進雙方專業的互相了解及溝通刻不容緩。這本書雖不可能將法律人變成精神醫學專家,但可以讓法律人初步判斷行為人有否精神障礙的可能、是否需要精神科醫師的協助。至於怎樣才算「適任的」精神鑑定人/專家證人,就交由讀者自行發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