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19 19:47:15Quintina

何謂文學作品

在liberal humanism的十大戒律中,看到作者(Peter Barry)引用Keats的一句話:”we distrust literature which has a palpable design upon us.”(19)作者說這就是人們會抗拒過於明白具有教誨意義,像教條般的文學。(所以我們不會稱這種東西為文學)我覺得這句話有更深一層的意義。這也就是詩的迷人之處。a palpable design是可觸知的(OR「極其明瞭」更適合),也就是太過明顯的(意識型態)設計。但若是這個design不是非常明瞭,則縱使它意圖使讀者相信、遵行某些信念,他也可逃脫被視為propaganda的罪名了。

以上這個逃過法律漏洞的情況有兩種可能前提:一種根本是失敗的作品,雖然有教條卻講的不明白,所以就算他是(不夠優的)文學作品罷;第二種情況是,有明白的教條,但由於他傳達的模糊,以致提供主題以外的想像空間,是故使得讀者可以因為那想像空間的激發力而包容作者意圖的教條,仍認為是文學。

所以,結論是,看人吧~哪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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