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4 22:21:52Duke - 渡客
[殺業輕重] 公家機關人員不得以殺生的議題
是服務在公家機構裏,「或為縣官所見促逼」,這是佛舉當時的例子。
古時行政司法權不分,縣官同時也是法官,假設有人犯法,縣官判決犯
人死刑,執行行刑的人,當然不是縣官自己,而是縣官部下的劊子手,
劊子手雖然是自手殺者,而不是出自自己的心意。「雖獲其罪,事意不
同」。事,是指殺業之事,是奉命行事。意,是指存心,若以愚惡瞋恚
心教人殺者,罪業極重。辦案尚且如此,何況其餘呢!從前,唐太宗對
侍臣說:「古者用刑,君為之撤樂減膳,朕庭無常設之樂,然每因此不
啖酒肉」。可見,決獄執法者,皆是菩薩心腸,無冤枉、多積陰德,縱
遇罪無可赦,也是慈心、憐憫,不得已而殺之,非惡之、恨之而殺之
也。所以經說:「輕重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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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淨初機必讀 ] 殺業的輕重:學佛首重不殺 不侵害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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