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5 00:11:14陳乃文

請問法拍與房屋稅

一.問:
房屋稅最近開繳了,友人收到稅單,因為他是11月(要

再問詳細才知道是哪日)才過戶的法拍屋,照理來講應

該只能算96/11(或96/12)-97/6的房屋稅才對,怎麼課稅

月數會變成10個月?
答:
你友人是11月份過戶完成,而房屋稅之課徵,則是以

你友人取得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即開始起算,

若依你的問題提示,在予將過戶期間回算回去,應該

是在9月份就取得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課稅月

數則是10個月,這點並沒有問題。

2.若有疑問也可連絡富門,富門法拍屋可幫你看看。

3.以下將房屋稅簡略說明,你可參考看看

房屋稅

原屋主(債務人)有欠繳之房屋稅,拍定人是否有繳

納之義務?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稅條例第四條),

而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有欠繳之房屋稅時,拍定人

是否需代為繳納?房屋稅的課徵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

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而拍定人自收受權利移轉證書

之日起,就已取得其所有權,此時,拍定人就有繳納

房屋稅之義務,若當月十五日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

書,則自當月起算;當月十六日以後取得時,自下月

開始起算。若拍定人於三月二十日取得產權時,拍定

人只須繳納當年度四、五、六月共三個月之房屋稅,

至於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欠繳之房屋稅,依財政部

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台財稅第 0880450712 號函認為拍

定人並無需代為繳納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所欠繳的

房屋稅。

拍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

拍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五

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財稅三字第 18831 號令曾有案例,

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向買受人計課房屋

稅。又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

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本案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之製作日與拍定人收受證書日不同,如拍定人能提

出實際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證明文件,准以領得日為

所有權變動日,據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財政

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 890452112 號函)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稅費可分為兩大類:

一、流通稅

如: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財產交易所得稅等

交易時所產生之稅費。

二、持有稅

如地價稅、房屋稅在所有權人持有時,定期繳納之稅

費。

房屋稅

在房屋稅之繳納期間內,房屋所有權人應繳納房屋

稅。房屋稅的繳納期間定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

一日止。在實務上,若在每年四月至五月向法院標購

房屋,在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時,稅捐機關都會附上

房屋稅繳款書,房屋所有權人應依繳款書上所列之金

額,向各地郵局或金融機構繳納,待繳納完畢經查欠

無誤後,法拍公司會將案件交付於代書向地政機關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

以上回答你可參考看看。

參考資料 富門法拍屋www.815.com.tw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42900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