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拍與房屋稅
一.問:
房屋稅最近開繳了,友人收到稅單,因為他是11月(要
再問詳細才知道是哪日)才過戶的法拍屋,照理來講應
該只能算96/11(或96/12)-97/6的房屋稅才對,怎麼課稅
月數會變成10個月?
答:
你友人是11月份過戶完成,而房屋稅之課徵,則是以
你友人取得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即開始起算,
若依你的問題提示,在予將過戶期間回算回去,應該
是在9月份就取得法院核發的權利移轉證明書,課稅月
數則是10個月,這點並沒有問題。
2.若有疑問也可連絡富門,富門法拍屋可幫你看看。
3.以下將房屋稅簡略說明,你可參考看看
房屋稅
原屋主(債務人)有欠繳之房屋稅,拍定人是否有繳
納之義務?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稅條例第四條),
而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有欠繳之房屋稅時,拍定人
是否需代為繳納?房屋稅的課徵期間為每年七月一日
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而拍定人自收受權利移轉證書
之日起,就已取得其所有權,此時,拍定人就有繳納
房屋稅之義務,若當月十五日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
書,則自當月起算;當月十六日以後取得時,自下月
開始起算。若拍定人於三月二十日取得產權時,拍定
人只須繳納當年度四、五、六月共三個月之房屋稅,
至於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欠繳之房屋稅,依財政部
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台財稅第 0880450712 號函認為拍
定人並無需代為繳納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所欠繳的
房屋稅。
拍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
拍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五
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財稅三字第 18831 號令曾有案例,
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向買受人計課房屋
稅。又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
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本案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之製作日與拍定人收受證書日不同,如拍定人能提
出實際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證明文件,准以領得日為
所有權變動日,據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財政
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 890452112 號函)
不動產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稅費可分為兩大類:
一、流通稅
如:土地增值稅、契稅、營業稅、財產交易所得稅等
交易時所產生之稅費。
二、持有稅
如地價稅、房屋稅在所有權人持有時,定期繳納之稅
費。
房屋稅
在房屋稅之繳納期間內,房屋所有權人應繳納房屋
稅。房屋稅的繳納期間定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
一日止。在實務上,若在每年四月至五月向法院標購
房屋,在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時,稅捐機關都會附上
房屋稅繳款書,房屋所有權人應依繳款書上所列之金
額,向各地郵局或金融機構繳納,待繳納完畢經查欠
無誤後,法拍公司會將案件交付於代書向地政機關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
以上回答你可參考看看。
以下內文出自: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42900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