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1 09:30:43專業評估-池小姐

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一般徵收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政府為公益事業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有3種方式。


一般徵收:公告現值加4成到5成,以趨近市價徵收。


區段徵收:多用於新市鎮開發,另法令規定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須以區段徵收辦理,採受益者付費原則,土地從不可建築變更為可建築,地主獲利,但須配合提供6成土地為原則,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與開發經費,只能領回4成土地。


市地重劃:早期就有都市計畫未作開發,區內本來就是可建築用地,經重新規劃開發,地主也須配合負擔公共設施費用,以土地作為「抵地費」,最高不得超過45%,也就是100坪土地最少可領回5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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