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皂販賣的相關法律問題
很多人在進入DIY手工皂的領域之後,常有想要將心愛的皂寶拿出來販賣的想法,企圖開展事業第二春,同時以能將這份美好的心情和經驗與別人分享。但是相關法令又是如何規定呢?
所以先了解一下「手工皂」的法令規定是必要的。化妝品類的產品是使用在人體皮膚上的,所以相關法令規定得相當嚴明,法令中針對化妝品的販售製造都有詳細規範。【衛生署‧化妝品種類表】中「手工皂」在目前法令的解釋上,是將它列為化妝品的範疇,所以我們就要來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 三 條 (化粧品之意義及其範圍、種類之公告機關)
本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有關化妝品的製造,只限於領有工廠設立登記證的化妝品工廠,所以依法私人是不能製造化妝品的
第 十五 條(工廠登記證及設廠標準)
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聽說有很多自行DIY的小店,只好去向有工廠設立登記的廠商借牌生產。
這些規定都有罰則的,例如違反第十五條,沒有工廠設立登記證的手工皂製造者,就要被處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說到這裡,許多人怯步了…….不過,法律是與時俱進的!因為第十五條的規定實在太嚴格,反倒讓一些化妝品工廠只要借牌收租金,並沒有達成確實管理的效果,尤其對於DIY製作手工皂而言,實在太嚴苛,後來在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香皂係屬化粧品,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鑑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就未達該法公告之規模,而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可免辦理工廠登記,惟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亦屬化粧品管理之對象,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為使用手工香皂工廠業者適用本標準,爰增列第三項各款。
手工皂製作要有這些設備(有在打皂的朋友就知道這些是必備的)
手工香皂工廠應具備之器具:
一、 電子秤。
二、 不銹鋼鍋。
三、 加熱設備如瓦斯爐或電磁爐等。
四、 攪拌器。
五、 量杯。
六、 溫度計。
七、 橡皮刮刀。
八、 模型。
九、 切皂器。
這也是我一直提醒打皂的同學,每一塊皂最好都有完整的紀錄,除了使用的油品成分,還有添加物,甚至連製作的溫度時間,都盡可能的紀錄翔實。如果是要製作販賣的更是需要有些完整的紀錄。
另外,有關療效的標示與說明,也是必須注意的,這是比照化妝品的廣告,必須要先經過申請,否則就是違法,會受處罰的喔!
第六條(標籤仿單或包裝應載事項)
化妝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
第二十四條(廣告真實義務及申請程序)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的確是需要嚴格一點的法律好好把關,不過,再怎麼樣靠政府的力量來把關,還是不如自己睜亮眼睛小心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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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那如果自己做來送人可以嗎??
自己做來送人當然好啊,如果你是做皂的箇中好手(以自用滿意為基準就算是了),我想識貨的人歡迎都來不及。
另外,我想你不至於會用砒霜之類的毒物當添加物吧!所以送人不用考慮太多!不違法啦!不過建議你可以將成份、適用膚質等資料標示在手工皂上,讓受者更加感心!! 2011-05-05 14: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