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12 22:18:03`[ M ]

公告篇


             *公告 公告*







罪行一  :   通緝犯吳阿緯先生   你已經很久沒來留言了














罪行2 :   你已破壞了 每篇都留言的規矩了   該死 XDDDDD*













罪行3 :    如果想活命  請每日一留言


















哈哈哈哈哈 ~     否則去學校砍你 !











小心我用龜派氣功   轟了你 ~













方法二 :    我狙擊槍 B 46  斃了你 !! 


     
阿緯 2008-02-15 08:30:23

好好好 有夠幾八= =&quot

版主回應
機八勒 ~


明明就很愛來 XDDDDDD*
2008-02-15 2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