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9 19:47:55水滴王子
「300手印」主角遭電擊逼供 反迫害控告上網公告【中國時政要聞_300手印】
河北「300手印」事件震動中共政治局,曾被喻為「2012版小崗事件」。「300手印」主角王曉東仍然被關在河北泊頭市看守所。儘管海內外關注「300手印」事件,王曉東在關押中仍然受到了迫害,不但受到刑訊逼供,而且還被每天強制勞動16小時。近日,王曉東輾轉傳書,詳細敘述自己受迫害的經歷,並對實施迫害的警察提出控告。
文:【大紀元首發】「300手印」主角遭電刑逼供 傳書控告惡警
.影片來源:新唐人電視 NTDTV.com
「300手印」主角王曉東在看守所遭強制勞動
王曉東輾轉傳出的信息顯示,王曉東在看守所中被強制每天超強度勞動16小時,完不成任務還要遭受體罰,生活環境極差,健康惡化。
王曉東在信息中說:「我於2012年2月25日下午被送到泊頭市看守所羈押。當天就讓我幹活,工作是用訂書機把塑料花訂到花圈上,一天工作量70-80個花圈,一般從早晨4點做到晚上9點,中間吃完飯就干。從來沒有休息日,天天幹活。」
王曉東還表示:「完不成任務,號長會體罰。我們數過大概有70種體罰方法,典型的有:要你頭朝下屁股朝上;用硬物砸腳和手;頭頂門上的領飯口成90度,不讓動;頭頂炕沿;用煙頭燙;訂書機放兩手指中夾住轉動;不讓吃飯;不讓睡覺……曾經有一次沒完成任務就沒讓吃飯,因為幹活慢挨過兩次打。」
由於天天長時間勞動,沒有休息,王曉東表示:「很累,經常蹲下、坐下,站起來一片頭昏,有氣無力。我進看守所是136斤,現在只有124-126斤,減了十多斤。幹活手指甲都磨沒了,手疼痛、發黑,手指紅腫。」
「300手印」主角王曉東慘遭刑訊逼供 現金遭警察搶
王曉東描述,警察抓捕他後,刑警一隊隊長馮亞兵和警察韓洋對他實施了刑訊逼供。
「2月25日上午開始,馮亞兵在刑警一隊審訊時用『搖電話機』的刑具對我實施刑訊逼供,由馮亞兵下命令,韓洋執行。韓洋把我綁在椅子上,雙手纏上導線,不斷『搖電話機』。一搖就電擊,我全身麻木、抽搐,審了一天,不間斷地搖了一天。泊頭市國保大隊的高貴起隊長說,你不說也得說,否則一直折騰你。因受不了此電擊等痛苦,我只得違心地承認光盤盒等事。」
王曉東本打算向檢察院反映被刑訊逼供的事實,「但檢察院一直沒來人,就直接起訴了。」
王曉東在信息中還表示,他的錢也被警察搶走。「警察扣了我的錢在銀行辦了存單,存的是17800元。但我有2萬多元現金,包括準備還賣化肥的廠的錢,用報紙包的;有在我光盤包裡的3000元現金;還有與他人合買樹的300元,放在賬本下面或夾在本子裡。」
「300手印」主角王曉東傳書控告惡警
王曉東還在一封控告書中表示,控告河北省泊頭市警察馮亞兵、韓洋、高貴起,檢察員吳艷林等20多人對他刑訊逼供、徇私枉法、貪污案款的犯罪行為。同時還控告河北省泊頭市看守所所長、監管人員涉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強迫勞動罪。
王曉東詳細列出被控告的犯罪嫌疑人姓名。
1、泊頭市公安局警察:王文生、高貴起、馮亞兵、王丙森、李輝、封雷、張子海、韓慶鑫、趙振廣、侯兵、劉愛軍、韓洋、局長楊建軍等人。
2、泊頭市檢察院本案檢察員吳艷林、趙雲,以及決定對王小東逮捕和起訴的該院檢察長李勤,以及對此負有責任的其他責任人。
3、泊頭市看守所所長、監管王曉東的監管人員,強迫全所被監管人員強迫高強度勞動的所有監管人員。
2012年2月25日,河北泊頭市政法委抓捕了周官屯村法輪功修煉者王曉東,全村300戶人家各出一個代表簽名並按下紅手印,村委會加蓋公章,要求釋放王曉東。這在當前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時候,村民們的正義之舉感動了許多中國民眾,「三百手印」輾轉送進中南海,引起高層震驚。被喻為可與「小崗事件」相類比的「300手印事件」。
附:王曉東控告書
附件1:
控告河北省泊頭市警察馮亞兵、韓洋、高貴起,檢察員吳艷林等20多人對我刑訊逼供、徇私枉法、貪污案款的犯罪行為
控告人(被害人)王小東,男,1972年出生,大專畢業,住河北省泊頭市富鎮周屯村。現被非法羈押在河北省泊頭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馮亞兵,男,泊頭市刑警一隊副隊長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韓洋,男,泊頭市公安局刑警。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高貴起,男,泊頭市公安局國保隊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文生,男,泊頭市公安局國保隊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泊頭市公安局辦案警察王丙森、李輝、封雷、張子海、韓慶鑫、趙振廣、侯兵、劉愛軍、王強、王海濤、見證人周印忠,崔秀玲、市公安局局長楊建軍等。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泊頭市檢察院檢察員吳艷林、趙雲,以及決定對王小東逮捕和起訴的該院檢察長李勤等人。
被控告人涉嫌犯罪事實:
2012年2月25日一清早,30多人來我家抓捕我,都穿便衣,無人向我出示證件、拘留證,用我的羽絨服蒙住我的頭,把我押到泊頭市刑警一隊,交給該隊隊長馮亞兵。2月25日上午開始,馮亞兵在刑警一隊審訊時用「搖電話機」的刑具對我實施刑訊逼供,由馮亞兵下命令,韓洋執行。韓洋把我綁在椅子上,雙手纏上導線,不斷「搖電話機』』。一搖就電擊,我全身麻木、抽搐,審了一天,不間斷地搖了一天。泊頭市國保大隊的高貴起隊長說,你不說也得說,否則一直折騰你。因受不了此電擊等痛苦,我只得違心地承認光盤盒等事,並承認是自己在明慧網上發的《同村不同命此中有因由》、《玩『聰明』而遭惡報殃及子孫的村支書》兩篇文章是我發的。當時也不知道被抓了多少人,為了別人更安全些,就違心承認。後來我跟高說不是我發的,高說既然已經認了就這樣。我想如果檢察院來人提審時,我會再提出這兩篇文章不是我寫的,但檢察院一直沒來人,就直接起訴了。
另外,2月25日下午馮亞兵等人審訊時說,下午要給我體檢把我送看守所,要我出200元的體檢費。有人從我羽絨服衣袋裡搜出400元,其中100元的約3張,其他有拾元等零錢。馮亞兵拿著錢,五六個人來搶。我說你們憑甚麼搶我的錢,馮說到這兒來就沒有你的東西了。警察扣了我的錢在銀行辦了存單,存的是17800元。但我有2萬多元現金,包括準備還賣化肥的廠的錢,用報紙包的;有在我光盤包裡的3000元現金;還有與他人合買樹的300元,放在賬本下面或夾在本子裡。
2月25日下午送我進泊頭市看守所,但拘留證是我進看守所二三天後,高某才向我宣佈刑事拘留並要我在拘留證上簽名,我看日期是幾天前的2月25日。
以上辦案人員上述行為對我涉嫌構成刑訊逼供罪、徇私枉法罪。
1、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的,構成刑訊逼供罪。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案件立案標準中規定了刑訊逼供罪立案標準(第二條第三款)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泊頭市公安局刑警馮亞兵,韓洋、市公安局高貴起等警察對我構成刑訊逼供罪。
2、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起訴意見書和起訴書適用的法律是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對我立案、偵查、逮捕、審查起訴、進入審判程序。但刑法第三百條規定具體的邪教僅僅會道門一種,其他再無任何認定;法律和全國人大都沒有授權任何機構認定何為邪教和邪教組織;公安部曾認定了14個邪教組織,其中沒有法輪功。故我國法律、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法輪功是邪教,沒有明確規定信仰和宣傳法輪功是犯罪。故對我涉及法輪功的學習和宣傳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也規定了本罪的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辦理本案的公檢法工作人員均構成徇私枉法罪,涉案的犯罪嫌疑入有:
1、泊頭市公安局警察17人多:王文生、高貴起、馮亞兵、王丙森、李輝、封雷、張子海、韓慶鑫、趙振廣、侯兵、劉愛軍、韓洋、王強?王海濤?見證人周印忠,崔秀玲?局長楊建軍等人。
2、泊頭市檢察院本案檢察員吳艷林、趙雲,以及決定對王小東逮捕和起訴的該院檢察長李勤,以及對此負有責任的其他責任人。
3、鑒於本案泊頭市法院已經立案並決定開庭審理,按照最高檢的立案標準,責任人員應當已構成了本罪,但考慮到法院可以退回本案、或對我宣判無罪,故暫不將本案合議庭法官和該院決立案和審判的責任人員列為被控告人。但如果審判又判我有罪,將追加法院人員為被控告人。
2012年6月17日
註:被控告人的姓名和違法犯罪事實,根據筆錄和卷宗的記載。
附件2:
控告河北省泊頭市看守所所長、監管人員涉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強迫勞動罪
控告人(被害人)王小東,男,1972年出生,大專畢業,住河北省泊頭市富鎮周屯村。現被非法羈押在河北省泊頭市看守所。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泊頭市看守所所長、監管我的姓監管人員,強迫全所被監管人員強迫高強度勞動的所有監管人員。
涉嫌犯罪行為:
一、強迫被監管人員每天超強度勞動16小時,完不成任務體罰。
我與2012年2月25日下午被送到泊頭市看守所羈押。當天就讓我幹活,工作是用訂書機把塑料花訂到花圈上,一天工作量70-80個花圈,一般從早晨4點做到晚上9點,中間吃完飯就干。有的人完不成任務,飯也不敢吃。從來沒有休息日,天天幹活。
完不成任務,號長會體罰。我們數過大概有70種體罰方法,典型的有:要你頭朝下屁股朝上;用硬物砸腳和手;頭頂門上的領飯口成90度,不讓動;頭頂炕沿;用煙頭燙;訂書機放兩手指中夾住轉動;不讓吃飯;不讓睡覺……曾經有一次沒完成任務就沒讓吃飯,因為幹活慢挨過兩次打,反映到值班所長張勇,他說情求可原。我說有的人幹活慢為甚麼不挨打,他說別人在所裡存錢多。駐所檢察官一個月下來一次,很難碰到,無法向其反映。
因為天天幹活,沒有休息,很累,經常蹬下、坐下,站起來一片頭昏,有氣無力。我進看守所是136斤,現在只有124-126斤,減了十多斤。幹活手指甲都磨沒了,手疼痛、發黑,手指紅腫。
二、伙食極差,缺乏基本營養
早晨吃兩個饅頭,玉米粥、很髒很黑,發臭的酸鹹菜、有些爛;中午吃三個饅頭,喝菜湯,有蘿蔔葉、菠菜葉、韭菜葉做的湯,幾片菜葉,沒肉;晚上兩饅頭,吃早晨一樣的臭鹹菜。我們自己存的錢沒權買東西,各號長把我們的錢拿去買香煙、油條,「恩賜」給我們一點。發我們的被子不給我,我只能用破的。
《刑法》第248條的規定,「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244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構成強迫勞動罪。
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泊頭市看守所監管人員,強迫被監管人員每天長時間和高強度勞動,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伙食極差,應當構成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和強迫勞動罪。
該所監管人員的行為嚴重侵犯被監管人員的健康權和人身權,破壞法律的正確實施。請求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監督糾正他們的違法行為,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2年6月17日
聯絡本文作者請發郵件到:gaozhitan@gmail.com。(大紀元記者高紫檀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