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建國大綱
中華民國 建國大綱
1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
2建設之首要在民生,故對於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
政府當與人民協力,共謀農業之發展以足民食,共謀織造之發展以 裕民衣,建築大計劃之各式屋舍以樂民居,修治道路運河,以利民行.
3其次為民權,故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
以行使其選舉權,行使其罷官權,行使其創制權,行使其復決權.
4其三為民族,故對於國內之弱小民族,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決,自 治.對於國外之侵略強權,政府當抵禦之.並同時修改各國條約,以恢復我國際平等,國家獨立.
5建設之程式,分為三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
6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於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以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7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
8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 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
9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制法律之權,有直接復決法律之權.
10每縣開創自治之時,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其法由地主自 報之.地方政府則照價征稅,並可隨時照價收買.自此次報價之後,
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則其利益當為全縣人民所共用,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11土地之歲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旨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
12各縣之天然富源,與極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當由中央政府為之協助.而所獲之純利,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13各縣對於中央政府之負擔,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為中央歲費,
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不得加於百分之五十.
14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後,得選國民代表一員,以組織代表會,參預中央政事.
15凡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銓定資格者乃可.
16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
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
17在此時期,中央與省之權限,采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18縣為自治之單位,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
19在憲政開始時期,中央政府當完全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法.
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試院,曰-監察院.
20行政院暫設如下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軍政部,四-財政部,
五-農礦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21憲法未頒布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22憲法草案,當本於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兩時期之成績,
由立法院議訂,隨時宣傳於民眾,以備到時采擇施行.
23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
24憲法頒布之後,中央統治權則歸於國民大會行使之.即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於中央法律,有創制權,有復決權.
25憲法頒布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解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
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孫文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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