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6 03:00:30Killer

20080721詐騙回憶錄...網購面交還是被詐騙-第一集

詐騙案發過程

我在露天拍賣看到chinahom賣家賣的一台電腦TOSHIBA M600(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80706844818)想購買,怕被詐騙所以約7月21日下午三點半從彰化開車北上台北當面在信義路基隆路的IS COFFEE交易,沒想到面交還是會被詐騙!當天一名男子拿給我電腦TOSHIBA M600及配備和發票保證卡都給我了,表示要先付錢,我就把現金2萬5給他了,然後就馬上離開了,但表示會再回來,他出去前我有看到他跟一名女性友人交談,我將電腦開機後,看起來一切良好,發票保證書配件全部都在,但後來我在電腦裡面找他資料的CPU卻不是我看的T5450,而是T2310,所以我等一會兒心有不甘上前去詢問那位可能是他的女友人,她表示那台電腦是她自己PO上網的(原本這台電腦保固註冊的名是是她本人應該沒錯,但我無法確認,警員也沒有要她拿出來確認),型號不會PO錯,我們上網確認後,發現男子賣給我的電腦,根本是不同網頁的交易,是他在幾分鐘前跟那位女性賣家佯裝購買騙來的,歹徒騙她--我是他的公司上司,上司需要測機然後購買,那位女賣家把電腦給了歹徒然後去上廁所(這點是她敘述的,我在之前並不知道除了歹徒還有其他人),然後這上廁所時間內我和歹徒已經完成交易,電腦TOSHIBA M600及配備和發票保證卡我拿到了,錢也同時付了,最後只好報警處理,六張犁派出所員警請我們到案作筆錄,我和另一名隨行的朋友載著這位女性賣家去警局作筆錄。店裡面的某位職員跟我們表示,在他們店裡發生詐騙不是第一次了,而且跟我們一樣都在二樓,但店裡沒監視器。


警員失職民事常識不足:似乎是剝奪了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權,也讓我進退兩難…台北市六張犁派出所

承辦警員是鄧皓遠警員,他似乎不太了解如何做詐騙筆錄,格式一直需要詢問其他員警,可能對電腦不熟打字也很慢,他先幫女賣家作筆錄,我和隨行的朋友在他們後面等候,我們要求員警在電腦上面採集歹徒指紋,他表示,指紋因為我們也摸過了,可能採集不到了,所以無法做,很久過後輪到我做筆錄,那位女賣家繼續打電話給歹徒,歹徒在那個時候居然是開機正在講電話中,我們一起要求員警拜託他追蹤或用什麼方式查到他的地點,鄧皓遠警員不堪我們哀求,進去一間小辦公室請示,然後出來說,他們沒辦法做。後來我給他我買賣前確切的通訊電話時間,說明我提前到有打電話給歹徒,聽到捷運關們的鈴聲,警察問我,這個你覺得很重要嗎?如果不重要就跳過,我當然覺得重要呀!歹徒出沒在哪裡?從哪個路線來?可以調哪裡的監視器?當然要知道他的路線!後來問我們,如果他還有使用電話,不然我們受害人自己去想辦法釣魚,把歹徒釣出來後打電話給警方逮捕,這樣還需要警察幫忙嗎?我也要去申請一個假網路帳號、假手機、假名字、假郵件信箱嗎?鄧皓遠警員表示,不然他們的程序是沒辦法這樣去釣魚的,在我做筆錄的同時,女性賣家似乎覺得詐騙案一事不甘她的事就去看電視了,終於做完筆錄之後,然後影印一些我們雙方各自和歹徒通訊的電子郵件和網頁,鄧皓遠警員開始登錄一些資料要開刑事案件,鄧皓遠警員因為不知道要將電腦給誰帶走,於是決定將電腦交給警方保管直到開庭法官判決,我只能接受鄧皓遠警員的決定,但他好像對電腦不是太熟,只好又去問其他員警,但這時候這位女性賣家開始大罵我們和員警聯合欺負她一個孤單的弱女子,她好心來”幫我”做筆錄,卻在遇到詐騙歹徒之後又遇到我這種人,或許我覺得她可能也是這件事的受害者,所以沒有跟他吵,很多員警上前跟他解釋,其中一名羅世偉員警從中介入,彎腰低聲跟鄧皓遠警員說:「不必那麼麻煩啦!我們看決定電腦給他們誰拿走就好了,不要放在我們這裡保管,這個案子也不要有兩個被害人那麼複雜,金小姐就當這個案子的被害人,另一位是被害關係人,就簡單很多了。」我並不知道最後我們到底是同列被害人,還是一個是被害人一個是關係人?鄧皓遠警員轉身問我接受讓女性賣家帶回去嗎?我當然不同意呀!這樣的話,我被第一個歹徒騙只是型號比較低,一樣TOSHIBA M600由T5450變成T2310,但警察卻會讓我從有電腦變沒電腦。而且員警們一邊在安慰那位女性賣家的同時,羅世偉員警態度強硬地跟我說,要把電腦給女性賣家帶回去,並且說他的做法是非常正確、合理且公正的,因為電腦本來就是她的,而我的錢已經被騙走了,雖然我不同意,但給誰帶回去,是警察決定的,並沒經過我的同意。我問他:「如果他們是共犯呢?」羅世偉員警說,因為法院傳喚時,女性賣家也要到場,所以不必擔心。我問他:「如果她硬是不到場呢?」羅世偉員警說,不可能啦!法院傳就一定要到。我問他:「如果他把電腦又賣掉了呢?」羅世偉員警說,交給她保管是不能賣的,她有拿領據了。我問他:「如果他真的賣掉了呢?」羅世偉員警說,就不能賣呀!我問他:「可是我都已經拿到電腦發票保證卡和配件也付了錢了呀!」羅世偉員警說,但是名字是那女性賣家的,難道我想拿走這台別人的電腦?但更妙的是,他在提出這些論點的同時,警員們沒有任何人檢查這位小姐的保證卡上是否真有她的名字,只是她說有,因為我稍微瞄過上網註冊的toshiba回信信函,都是英文,我還來不及詳細看,只記得姓名裡面有一個T開頭G結尾的姓名,當時也覺得他是被害人,所以跟和她的姓是拼音一樣,覺得就是她本人,更沒有想到要去對照它是真的還是假的?但警察這麼篤定地說,難道沒有先查證的必要嗎?


我才是電腦的擁有者:善意第三人(民法)

這中間還有一些不知名的員警幫腔,員警一面倒地贊同羅世偉員警,要把電腦給正在警局大吵大鬧的女性賣家,我真的只能眼睜睜看著證物和被害人兼嫌疑犯可以安然離開了,這真的是會吵的孩子有糖吃嗎?女性賣家可以拿回電腦終於比較安靜了,我坐著想等她先走再離去,畢竟這樣的場面第一次見到,無論她真實身分是共犯或是被害人或是被害關係人都非常尷尬,但她竟然轉身跟我說:「妳載我來的,照理說也要載我回去吧!」兩手空空沒錢、沒電腦的我真的說不出話(我是專程從彰化到台北被騙的呀!),員警上前說,我幫你叫計程車吧!女性賣家又對我開罵,鄧皓遠警員趕緊說:「不然我幫你叫計程車,我幫你付錢。」後來我也不知道她是怎麼回家的?但是員警還真幫她呀!什麼都沒有也不鬧的鄉巴佬--我的權益呢?後來一名休假的記者朋友來,問警察到底為什麼電腦最後會給她帶走?羅世偉員警依然是同一個論調與語氣;記者朋友並問羅世偉員警,這樣的說法買家是完全不被保護的囉?他也說,這就是我被騙,沒辦法,然後原本賣家的電腦還在,所以只能等嫌疑犯抓到,我才可能拿回我的2萬5;問羅世偉員警我們一般平常交易也都沒寫切結書呀?他說沒辦法呀,所以這次剛好就是被歹徒騙啦!但是如果稍微知道民法的人,應該會知道善意第三人有主張擁有的權利,商品經過交易後,無論女性賣家要不要撤銷買賣,就是無論那個歹徒有沒有擁有權,電腦都是歹徒賣給了善意第三人--我呀!【善意第三者擁有權益--歹徒原本有所有權:民法761+345;歹徒原本沒有所有權(女賣家撤銷買賣):民法92+801+948】不然買方在任何交易上都不被保護了,任何第三者只要主張買方買到的東西是他的,任何人都可以拿回去了,而且試問每一個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連發票、保固卡都有了)之後,還要做什麼?警方也不給我女性賣家的電話或連絡方式,就叫我等偵訊、等抓到嫌犯、等開庭、等法官裁定電腦是誰的。我只能在筆錄上附註我有拿到電腦發票保固卡和所有配件這句話。如果我今天想要告那女的刑事詐欺或民事侵佔或提出強制扣押的假處分,我要寫哪一位的大名呀?我甚至不知道那台我已經買到的電腦序號,警方也都沒問,老天!希望那位女性拿領據時,警方有記得把廠牌、型號、序號、配件、所有物品都註明,不然我要怎麼還原我原本買來的電腦呢?後來鄧皓遠警員在我要求下沒有猶豫地印了一份我的筆錄給我,到門口,我請我記者朋友幫我再進去問承辦和主張給女性賣家電腦的警員姓名,居然被說筆錄怎麼可以帶回家?又被沒收了。在回家路上,接到自稱是警察的電話,他說請我趕快把我的身分證影本寄到某個傳真號碼,他忘了印,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索性不要傳,到現在也沒有警察跟我說要補資料,所以那是真是假呢?是員警忘記了,還是又是詐騙?



我到底該怎麼辦?





照片為現在還在p?h?me販賣的刑事證物TOSHIBA M600 T231?網頁照片
接下一集.............
py924 2017-06-07 19:53:27

請問這問題解決了~蠻好奇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