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1 00:43:48大B

如何辦理喪葬補助-中部塔位(寶塔/納骨塔/靈骨塔)墓園

 

如何辦理喪葬補助-中部塔位(寶塔/納骨塔/靈骨塔)墓園

 

基本上勞保給付大至分兩種,一種是被保人死亡,一種是死亡者之家屬有勞保

 

壹、本人死亡給付

 

•一、請領資格:葬儀社葬儀社葬儀社葬儀社葬儀社葬儀社葬儀社

 

o(1)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3)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被他人收為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4)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5)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職災﹞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續請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仍得請領死亡給付。其非因病癒而經本局自設或特約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亦同。

 

 

(6)自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函示之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    

二、給付標準:

 

o(1)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五個月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遺屬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1﹞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

(3)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津貼。

 

 

(4)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在未領取該項給付前死亡,又無勞保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者,由負責埋葬者請領十個月喪葬津貼,其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不予給付。

 

 

(5)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屬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者,十個月喪葬津貼。

•    

三、請領手續:

 

o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

 

 

o(2)現金給付收據。﹝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收據及前款之給付申請書,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3)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4)死者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各戶籍謄本﹞。

 

 

o本局為簡化給付申請手續,方便被保險人領取給付,茲將原給付申請書、現金給付收據,簡併為單一表格---“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是以被保險人自即日起若使用新表格得免附現金給付收據。

o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 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四、注意事項:

 

o(1)領取本人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申請死亡給付應檢附戶籍謄本正本,非戶口名簿。

 

 

(3)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專賴被保險人生前扶養者。

(4)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5)被保險人死亡日期,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和戶籍謄本之記載如果不相符合,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6)被保險人死亡,如果沒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不發遺屬津貼。但其喪葬津貼,得由負責殮葬者檢具證明文件請領。

 

 

(7)遺屬津貼受益人係未成年者,其所具之給付申請書及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8)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非同一戶籍者請領死亡給付時,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即死亡以後申請的)

 

 

(9)被保險人因兇殺死亡時,應於保險給付申請書「保險事故欄」內述明事故發生之原因,經過情形及有無涉及故意犯罪行為或取具檢察官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書影本送勞工保險局辦理。

 

 

(10)受益人僑居國外,不能返國請領遺屬津貼時,可依照內政部七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臺內社字第九七八三九號函示規定,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使領館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即親屬關係證明),如當地無使領館者,應檢附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委託投保單位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均應包含中譯本,先送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後,再轉送我國外交部領務局認證)

 

 

(1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如死亡前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者,其當序受益人,得擇一請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

 

 

(12)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未成年且無法定代理人致不能請領保險給付者,投保單位應即通知勞保局,除喪葬津貼得由負責埋葬之人檢具證明文件請領外,遺屬津貼應由勞保局計息存儲,俟受益人符合請領時發給之。

 

 

(13)被保險人死亡前被養母單獨收養,其未遺有配偶及子女且養母已死亡,其遺屬津貼仍不得由其生父申請。

 

 

o(14)被保險人奉雇主命令參加強制性之健康檢查,途中發生事故,得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函示﹞

 

 

(15)被保人於退保後一年內死亡,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保險有效期間罹病,曾門診或住院診療,且非因病癒出院退保一年內因同一疾病死亡),應檢具相關就醫病歷依規定申請死亡給付。

 

 

o(16) 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屬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人十個月喪葬津貼,並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函示之日起適用。

 

 

o(17)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以判決書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故死亡事故之發生原應以宣告死亡之日為準。惟為顧及受益人之權益,其死亡給付請求權之起算日,同意放寬以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之次日為得請領死亡給付之始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函示﹞

 

 

(18)被保險人請領之死亡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死亡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受益人出具之證明書(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應加蓋受益人私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背面以免散失),且於給付申請書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將死亡給付寄交投保單位歸墊。

   

五、相關規定

 

o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

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

現金給付以郵局或金融機構媒體轉帳請領方式說明

平均投保薪資與給付金額計算說明

  

六、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表索取暨範例

 

o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表索取暨填寫範例

o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o◇本人死亡給付查詢電話:勞保局

 

貳、家屬死亡給付

 

•一、請領給付要件

 

o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於死亡之日止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二、給付標準

 

o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2)年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二個半月。

(3)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一個半月。

    

三、請領手續

 

o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

(2)現金給付收據。

(3)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4)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o本局為簡化給付申請手續,方便被保險人領取給付,茲將原給付申請書、現金給付收據,簡併為單一表格---“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是以被保險人自即日起若使用新表格得免附現金給付收據。

    

四、注意事項:

 

o(1)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被保險人與死者生前如係分地居住,未列入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兩地戶籍謄本。被保險人已遷出或創立新戶者同。

 

 

(3)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與戶籍謄本記載不符,應請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前項書據證件一併送勞工保險局。

 

 

(4)死者死亡日期如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文件)與戶籍謄本之記載不相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5)現金給付收據上之被保險人通訊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支票或給付通知之地址。

 

 

(6)死者若同為勞保被保險人其死亡時,其當序受益人已選擇請領較高金額的老年給付時,因其本質仍屬死亡給付,其家屬當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函示﹞

 

 

o(7)被保險人請領之家屬死亡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被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書(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應加蓋被保險人私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背面以免散失),且於給付申請書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將家屬死亡給付寄交投保單位歸墊。

 

 

五、相關規定

 

o現金給付以郵局或金融機構媒體轉帳請領方式說明

平均投保薪資與給付金額計算說明

 

 

六、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表索取暨範例

 

o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表索取暨填寫範例

    家屬死亡給付查詢電話: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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