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7 12:05:18黑糖潤餅捲

智慧財產權=出版VS圖書館

當電子資訊尚未普及之前的印刷本時代,其實圖書館和出版界就已經為了著作權相互矛盾.出版界抱怨圖書館濫用權利,侵害著作權,大量的借閱流通使得圖書銷售量受到影響;圖書館認為應為大眾提供平等的資訊服務,人人都應有書可以借.英國等歐洲國家為了解決這個矛盾點,推出”公共外借權”也就是將圖書館的部分收益用來補償著作權人.

到了數位時代,出版、流通、消費等行為已虛擬化,界線變得更加模糊.因此國際圖聯(IFLA)和國際出版者聯盟(IPA)成立協調小組,於2001年公佈[出版者與圖書館員攜手促進電子版權的共同原則],重點大致如下:
1.電子出版物的版權跟印刷本一樣,但是在出版、傳播方式、版權管理有所變化
2.透過圖書館促進資訊收集和線上利用,以消除數位鴻溝
3.確保版權在公共利益的限度和例外
4.圖書館負責長期保存電子資訊,但存取的相關問題仍有待商榷

此外,IFLA還成立了CLM(版權及其他法律事務委員會),處理版權的法律事宜.
[用我的話來說]
在印刷本時代,因為人民可至圖書館借書,使得出版銷售量受到影響,但可以透過”公共外借權”補償出版的損失.其實,我認為主要還是要看人民的經濟能力和對於”收藏書籍”的看法,因為如果大家有錢買得起書本,就可以選擇要買或不要買,而如果有些書本有收藏價值,或者習慣於書上書寫的讀者,就不會因為圖書館藏有,就不願意去買.
在數位時代,電子出版物的版權與管理變得比較複雜,因為人人都可以製作電子出版物,未必需要透過出版社來出版.圖書館在數位時代所代表的角色更為重要,因為一般人民不可能自行購買電子期刊,因為電子出版品和印刷本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們不是一個實體的產品,不能用一套多少錢來付費,電子出版物通常是以存取來計價,所以圖書館成為一個重要的中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