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3 15:14:00Zhaolin
1月16日選舉投票日 具投票權勞工依法放假1日
中華民國一0五年一月十三日 星期三 發行總號第五六九八共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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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選舉投票日 具投票權勞工依法放假1日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 105 年 1 月 16 日為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屬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放假 1 日,工資照給 ; 原毋須出勤或不具投票權者,不另給假給薪。
勞工局長謝政達強調,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同時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且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此外,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 2 萬元到 30 萬元罰鍰,籲請事業單位注意,以避免違法受罰。/10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