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不停基本費?消保官籲台水公司改善
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星期三 發行總號四八七六共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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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不停基本費?消保官籲台水公司改善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自 104 年 4 月 8 日起新北 ( 板新、林口 ) 及桃園地區實施第三階段限水 ( 供水 5 天,停水 2 天 ) 措施,迄今已超過 20 天,對於台灣自來水公司表示,依法並無減免基本費及賠償問題,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指出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並無法認同台水公司的意見。
消保官指出,固然台水公司爰引自來水法第 62 條規定,認為其在完備一切法定程序後停止供水,自來水用戶對此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然用戶「不得要求損失賠償」,與台水公司「能否收取基本費」是屬於不同層次的問題;也就是說,消費者若因此次停水事件受有損害雖不得求償,但台水公司既有停止供水之事實,其是否有向消費者收取「全額」基本費的正當性,恐令人質疑。
消保官表示,依據台水公司營業章程第 30 條規定:「用戶用水日數不足一個月 …… ,當月份基本費按使用日數比例計收。」第 32 條規定:「本公司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停止供水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者,當月基本費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停水日數連續超過七十二小時或同一停水事件累積停水超過六日者,除依前項扣減基本費外,另按停水一日扣減一日用水費 …… 。」參照本次停水事件雖因台水公司配合政策所致,但實際上已造成消費者多日停水,台水公司自應依相關規範減收基本費,確保消費者權益。/10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