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訂席後退訂.業者應依比例退還定金
中華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三日 星期四 發行總號第三0三二號共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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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訂席後退訂.業者應依比例退還定金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結婚是人生大事,依國人習慣會舉辦婚宴與親友分享喜悅,熱門的宴會場地或遇上黃道吉日可能得提早半年前預定,但如果新人們向業者訂席後臨時欲取消婚宴,已支付的定金該如何處理呢?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日前處理一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有一對新人原訂於102年3月舉辦婚宴,已支付3萬元定金予業者,但因故取消而於101年11月向業者要求退訂,原本消費者與業者議定倘原定場地於102年12月31前售出,業者願扣除5%行政手續費後退還定金28,500元,倘未售出則業者不退還定金。但因該場地至102年3月仍未售出,業者即依原議定內容拒絕退還定金。消費者認為不合理,爰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消保官表示,針對國人在婚喪喜慶時舉辦之訂席、外燴(辦桌)等服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訂有「訂席、外燴(辦桌)定型化契約範本」,依該範本規定,如業者有收取定金者,上限不可超過預定總價款20%;當消費者欲解除契約時,得請求退還已繳之定金,其退還比例以通知業者之時點與預定餐會期日期間之長短訂之。例如消費者訂席日距預定辦席日90日以上者,在90日前通知業者解約,業者應全額退還定金。在前述個案中,消費者確實於90天前即通知業者解除契約,但業者表示該場地最終未售出,亦受有損失,最後在消保官協調下,業者同意將其中1萬元折抵餐飲消費,雙方達成和解。
消保官表示,該範本既已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業者自應遵守此契約範本,消保官並提醒消費者可選擇使用「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業者訂席,對自身權益較有保障,避免消費糾紛產生。/10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