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21 14:39:56Zhaolin

勞工局提醒 五一勞動節應依法放假1日

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星期日 發行總號第二九二四號共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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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提醒 五一勞動節應依法放假1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近來許多勞工詢問有關五一勞動節的放假問題,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勞動節係屬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應依法放假,倘要求勞工於當日出 勤工作,除應經勞工同意外,工資應加倍發給或擇日補休1日。如事業單位為週休2日雙週工時80小時者,今年行事曆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施行,因已將勞動 節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故無休假問題;至於採排休制者,得經由勞資雙方協商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日,以免勞工誤解。

勞工局長謝政達特別解釋,一般事業單位大多誤解行政機關有施行休假者才屬於國定假日,但勞基法所規定國定假日共計有19天,相關節日明列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3條,事業單位如欲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取得勞工同意外,該日工資亦應加倍發給,即再加發1日工資;或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違反者最 高得裁罰30萬元,籲請事業單位勿輕易觸法。由於實務上工時制度樣態複雜且多變化,如雇主或勞工朋友針對相關休假管理及工資給付有所疑問,歡迎逕電199929603456分機52135214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10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