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8 11:33:46Zhaolin
無許可執照而產製酒品.僅能供自用並以100公升為限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八日 星期四 發行總號第二0三八號共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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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許可執照而產製酒品.僅能供自用並以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邇來本府迭有發現民眾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酒製造業者許可產製私酒或浸泡藥酒,超過財政部公告之一定數量限制而違法受罰。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2項規定:「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依財政部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
三、前項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0.5%且未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1/2計算。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提醒民眾注意產製私菸、私酒供自用不罰之數量限制,以免違法受罰;市民如有發現疑似不法菸酒,可撥打市府菸酒檢舉專線0800-539-529提出檢舉/10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