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4 13:42:27Zhaolin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應給假給薪

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星期五 發行總號第二000號共一頁

公益社即時新聞

公益信箱:s8479.s9667@msa.hinet.net詹招琳  採用公益新通訊社稿件請冠【公益社】社名

公益網站部中央民主民意機構尋根網站免費萬年曆查詢pchome更多政府消息新聞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應給假給薪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新北市勞工局局長高寶華表示,和平紀念日(228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工局局長高寶華局長進一步說明,考量各事業單位工時排班方式會因行業特性而有所不同,勞工局特提出以下判斷原則供事業單位及勞工朋友參考:
一、實施隔週休2日者【每日工作8小時;雙週正常工時達84小時】:
事業單位於228日應給勞工放假1日,薪資照給;若事業單位徵得勞工
同意於當日工作者,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但經由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擇日補休。

二、實施週休2日者【每日工作8小時;單週正常工時40小時】:
事業單位若事先已約定將228日調到休息日(如:星期六),則沒有給假問題;如無經過調移,仍應給假並給薪。另1012 27日(週一)為一般出勤日,事業單位可比照人事行政局公布之2012年行事曆將該出勤日與33日(星期六)或其他休息日對調,於勞資雙方協商同意 後,始得形成101225日至28日共計4日之連續假期,惟仍應注意勞動基準法之相關工時規定。

三、若事業單位採輪排休制,而將228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則該日即屬於一般工作日,無須給假或加倍給薪。

勞工局特別提醒,以上規定不論月薪或時薪制人員均適用。又基本工資自10111日起調整為月薪18,780元,時薪103元。雇主如未依法給假或給薪 者,勞工局將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之罰鍰。如果勞工朋友還是有疑問,也可逕電29603456分機65306531洽詢。/10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