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孝行獎選拔.三月七日前請踴躍推薦
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七日 星期五 發行總號第一九六八共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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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孝行獎選拔.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內政部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特舉辦中華民國101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推薦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並請村(里)長、社工人員、一般民眾等,於
一、推薦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並請村(里)長、社工人員、一般民眾等踴躍向公所推薦。
二、推薦書孝行事蹟簡介至少600字,並繳交「二吋半身彩色近照1張」、「孝行事蹟照3張以上」、「素行調查同意書」等佐證資料。
三、受薦人如屬家境清寒,請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證明文件。
四、曾獲本市孝行獎表揚者及3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全國孝行獎者請勿重複提報;最近3年內有不良紀錄者請勿推薦。
五、收件後,由本所送本市溪洲國小辦理評選,安排受薦人孝親孝行事蹟之訪視記錄,是時請推薦人協助聯繫及陪同。
六、本次選拔出之孝行獎得主預訂於5月份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表揚,並將推薦6名孝行楷模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孝行獎之選拔。
七、送件時間:請於
101年孝行獎計畫及素行調查同意書
中華民國101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弘揚孝道,藉以敦風勵俗,增進社會祥和及表彰孝心孝行楷模,特舉辦中華民國101年全國孝行獎選拔及表揚活動。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文化總會
四、選拔標準:
孝行事蹟須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社會楷模者。
(一)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二)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三)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五、選拔對象: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5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六、推薦單位及送審資料:
(一)推薦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或團體。請村(里)長、社工人員、一般民眾等踴躍向公所推薦。
(二)推薦單位將推薦書(如附表1)、孝行事蹟照等相關書表加蓋推薦單位印信及相關簽章,具函送孝行事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七、選拔方式:分初選及複選2階段辦理
(一)初選:
1.審查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
2.初選名額:各直轄市、縣(市)初選2名,但人口數超過100萬者,每增加100萬得增2名(見第10頁參加複選最高名額表)
3.審查作業:
(1)初選單位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選單位訂定之。
(2)審查工作小組確實查訪了解受推薦者平時表現及生活狀況,確認受推薦者是否符合本計畫第四點所定選拔標準,並作成紀錄,填寫實地訪查表(如附表2,填表人需簽章)。
(3)審查單位完成初選後,應提報初選名單,敘明初選經過,填寫初選通過理由(如附表3,並請加蓋機關首長職章),連同推薦書及訪查表及其電子檔,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101年5月15日前函送內政部辦理複選作業。
(二)複選:
1.由內政部邀集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國家文化總會、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複選委員會,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席說明。
2.複選委員會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初選名單,於101年6月15日前審定得獎人。
八、選拔名額:最多選出30名為原則。
九、選拔流程:
一般民眾 推薦 (含村里長、社工人員…等) 各級學校、團體 推薦 (宗教、社會、勞工…等團體) 推薦單位
初 選 直轄市、縣市政府 (組成審查工作小組、實地訪查) 鄉鎮市區公所 協助推薦
召開初審會議審查
報內政部參加複選 (依轄內人口數評選出初選名單) 前
複 選 內政部 (組成審查工作小組)
得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予表揚 召開複審會議審查
最多選出30名表揚
十、表揚活動:
(一)時間:暫定101年7月。
(二)地點:由內政部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適當場所。(以公設場地為主)
(三)主席:內政部部長
(四)表揚方式:
1.透過傳播媒體廣為宣傳受獎人之孝行事蹟,樹立孝行典範。
2.結合民間團體力量,以擴大社會支持及影響力。
3.表揚大會以溫馨、隆重、歡樂為基調,並以莊重、幽默的方式來呈現現代孝道精神。
(五)獎勵:孝行楷模每人致贈獎座1座、獎狀1幀及獎金新臺幣1萬元,如為低收入戶或經村(里)長證明為家境清寒,經審議通過者,另致贈孝行獎助金新臺幣2萬元。
十一、經費:本計畫經費由內政部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並依例函請相關協辦單位分攤部分經費。
十二、孝行楷模之推薦人由本部致贈感謝狀,並得應邀參加孝行獎表揚典禮及參訪活動。
十三、受推薦參加複選而未獲獎者,得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另予表揚。
十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是項業務人員積極盡責者,得予以獎勵。
十五、推薦書、訪查表格式如附件,各推薦單位得自行繕印,或至民政司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行政)下載,網址:http://www.moi.gov.tw/dca/03download_001.aspx?sn=09&page=0。
十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簽報,奉核定後實施。
附表1
中華民國101年全國孝行獎 | 縣(市) | 候選人推薦書(格式) | |||||||||
姓名: | 出生 | 年 月 日 | 家 庭 狀 況 | 稱謂 | 姓名 | 出 生 年月日 | 職業 | ||||
住址: | |||||||||||
性別: | 電話 | 宅 | |||||||||
職業: | 公 | ||||||||||
請 浮 貼 二吋半身 彩色近照 一 張 | 手機 | ||||||||||
學歷 | |||||||||||
經歷 | |||||||||||
經濟狀況 | (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者,請附證明) | ||||||||||
孝行事蹟簡介(非自傳,請由推薦人或推薦單位填報) | |||||||||||
1.孝行字數至少600字(非學業、事業之成就),請以word標楷體横書繕打,本頁可自行增加次頁。 2.佐證資料請用編號附於本推薦書後。 3.候選人孝行事蹟照3-5張請依後附格式黏貼 | |||||||||||
推薦人: | 聯絡電話 & 手機: | 與被推薦人關係: | |||||||||
推薦單位(公所、學校或團體): | |||||||||||
承辦人 (單位、職稱、姓名簽章) | 推薦單位印信 | ||||||||||
承辦人電話&手機 | |||||||||||
承辦人E-mail | |||||||||||
主管(校長)簽章 | |||||||||||
101年全國孝行獎候選人孝行事蹟照黏貼表
推薦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候選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4×6彩色孝行事蹟照黏貼處 |
4×6彩色孝行事蹟照黏貼處 |
※請訪查人員拍孝行事蹟照片3-5張黏貼,亦可由候選人提供孝行照片。
※候選人推薦書及孝行事蹟照片3-5張電子檔請一併送地方政府初審單位,再送內政部。
※候選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供查閱,當提供本活動各項個人資料時,即表示您同意內政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來管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
附表2
101年全國孝行獎 直轄市、縣(市)實地訪查表(格式)
候選人姓名 | ||
訪查日期 | ||
實地訪查情形 | 說明:請就下列三項,擇一勾撰推薦,並說明實際情形。尤其與父母、尊親屬或尊長之日常生活互動中特別發人深省或令人感動之處,應予詳述。 □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 |
訪查人員 | 單位、職稱、姓名:【非推薦人】 | |
訪查意見 | ||
填表人: 簽章
附表3
101年全國孝行獎 直轄市、縣(市) 初選意見 | |
※本位候選人姓名 ,初選結果名次第 名 ※總計受理參加初選共 位;可推薦參加複選計 名 ※初選審查工作小組成員:機關外 人;機關內 人 ※初選意見:(並請加蓋機關首長職章) 機關首長職章: |
填表說明:
一、□是□否曾獲全國孝行獎表揚者或5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全國孝行獎者。
二、□是□否最近3年內,有不良紀錄者。
三、□是□否家境清寒者,如是請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證明。
四、本表格可至內政部民政司網站便民服務下載專區(禮制行政):http://www.moi.gov.tw/dca/03download_001.aspx?sn=09&page=0下載
附表4
101年全國孝行獎報名資料檢核清單
直轄市、縣(市) |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職業或學校 | ||||
推薦單位: 資料檢核項目 (請ˇ選) *為必要檢附項 | *□個人2吋正面半身近照 *□4*6格式彩色孝行事蹟之照片3-5張(另附電子檔) *□低收入戶證明或村(里)長證明家境清寒證明文件 *□推薦書:孝行事蹟600字以上(另附電子檔) *□推薦人及其聯絡電話&手機 *□推薦單位承辦人、電話及電子郵件 *□推薦單位主管簽章&蓋印信 *□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其他文件(依初審之縣市政府規定) 共 份 | ||||||
已完成上述各項檢核項目無誤: (推薦單位承辦人簽章) 年 月 日 | |||||||
初選機關: 資料檢核項目 (請ˇ選) *為必要檢附項 | 一、*□推薦單位所送資料(檢視推薦書等相關資料) 二、訪查表(附表2): *□勾選孝行事項 *□訪查人員、訪查意見 *□填表人簽章 三、初選意見(附表3): *□通過意見、理由 *□附表3內各項數據。 *□填表說明是否審核並勾選 *□加蓋機關首長職章 四、其他 *□孝行照片3-5張,與訪查人員合照不予計算 *□以上資料電子檔 *□候選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已完成上述各項檢核項目無誤: (初選機關承辦人簽章)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 |
101年全國孝行獎
各直轄市、縣(市)推薦參加複選最高名額表
編號 | 縣市 | 名額 |
1 | 新北市 | 6 |
2 | 臺北市 | 4 |
3 | 臺中市 | 4 |
4 | 臺南市 | 2 |
5 | 高雄市 | 4 |
6 | 宜蘭縣 | 2 |
7 | 桃園縣 | 4 |
8 | 新竹縣 | 2 |
9 | 苗栗縣 | 2 |
10 | 彰化縣 | 2 |
11 | 南投縣 | 2 |
12 | 雲林縣 | 2 |
13 | 嘉義縣 | 2 |
14 | 屏東縣 | 2 |
15 | 臺東縣 | 2 |
16 | 花蓮縣 | 2 |
17 | 澎湖縣 | 2 |
18 | 基隆市 | 2 |
19 | 新竹市 | 2 |
20 | 嘉義市 | 2 |
21 | 金門縣 | 2 |
22 | 連江縣 | 2 |
合計 | 56名 | |
※孝行獎得主:最多選出30名為原則 |
素行調查同意書
本人 因參加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孝行楷模選拔,同意該局向警察機關查詢個人素行資料
立同意書人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10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