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公布8類適用84-1工作者工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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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勞工局公布8類適用84-1工作者工時標準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為了降低勞工過勞猝死風險,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28日)公布8類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行業別的工時標準。未來勞工局將透過密集勞動條件檢查,確保事業單位落實新勞動工時,維護勞工身心健康。
勞工局長高寶華指出,勞基法第84條之1賦予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不過「責任制」、「變形工時」盛行,導致勞工過勞新聞事件不斷,引起社會極大關注。他表示,如何合理調降彈性工時、確保勞工身心健康,已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普遍共識;勞工局也針對轄內歷年來提出書面審查的行業別,進行合理工時檢討。
勞工局3月至7月持續進行工時問卷調查,並邀集勞、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保全業保全人員、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看護工、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工時座談,統整各方意見;勞工局並依工作內涵、性質及屬性的不同,擬具每日工時、休假、例假及每月總出勤時數,且將待命時間(on call)納入審查標準。
目前勞工局已完成新北市轄內8類行業(首長駕駛、保全業保全人員、醫療保健服務業醫事及技術人員、社福機構看護工、旅館業鋪床工、抽水站操作人員、學校自行僱用警衛人員、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監造人員等)工時審查標準。其餘沒有核備的產業,主要因為事業單位主體登記所在地不在新北市轄內(例如:航空業、總統府、立法院、中央銀行、中央部會首長隨扈與工友等)。至於其他適用勞基法84條之1工作者,若勞資雙方未另行約定工時,仍應依勞基法一般規範約束工時,對勞工反而更為有利。
新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時標準如下
序號 | 勞基法84-1指定工作者 | 工時限制 |
1 |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 (87.7.2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 |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2.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4.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5.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四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
2 |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87.10.7勞動二字第044756號公告) | 1. 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3 |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87.9.15勞動二字第040777號公告) 醫事及技術人員、醫事檢驗人員、研究人員、技術員、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救護技術員…等 | 1.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2.民國101年6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0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30小時。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4.待命時間(on-call)應納入工時,雇主應落實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
4 | 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86.7.11勞動二字第029625號公告) | 1.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
5 |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91.4.26勞動二字第0910020733號公告) |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60小時。 2.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勞工應休假期,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6 | 事業單位(學校)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98.6.26.勞動2字第0980130491號令) |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60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
7 | 一般旅館業鋪床工。(88.10.13勞動二字第0045448號公告) |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8 |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88.02.09勞動二字第006043號公告)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89.01.05勞動二字第0000379號公告)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90.5.15勞動二字第0022157號公告)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90.8.16勞動二字第0039746號公告) | 1.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出勤工時286小時。 2.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得經由彈性約定,於2週內安排勞工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惟不宜年度休假全部改採工作,加發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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