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除夕至年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使勞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100年除夕至年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使勞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臺北市報導】春節將近,部分行業如量販店、餐廳等,因應春節期間購物及年終尾牙春酒需求,基於行業特性關係,有使所僱勞工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工作需要,雇主仍應注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勞工休假日工作工資,或依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100年2月2日(星期三)為農曆除夕,100年2月3日(星期四)至5日(星期六)為農曆春節,共計4天,為應放假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予員工休假。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延遞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即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國定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即除原本約定之當日工資照給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惟勞工如於休假日出勤工作後,由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亦為法所不禁。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特別提醒,自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再次呼籲,由於春節假期係我國重要的傳統節日,購物買氣的需求增加,雇主使勞工出勤工作時,仍應注意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如因工作需要而有使勞工加班之必要,應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辦理,且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之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且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