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4 12:47:49Zhaolin

100年除夕至年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使勞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100年除夕至年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使勞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臺北市報導】春節將近,部分行業如量販店、餐廳等,因應春節期間購物及年終尾牙春酒需求,基於行業特性關係,有使所僱勞工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工作需要,雇主仍應注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勞工休假日工作工資,或依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該法第37條暨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10022日(星期三)為農曆除夕,10023日(星期四)至5日(星期六)為農曆春節,共計4天,為應放假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予員工休假。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延遞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即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國定假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即除原本約定之當日工資照給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惟勞工如於休假日出勤工作後,由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亦為法所不禁。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特別提醒,自民國10011起,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98元,因此雇主給付國定休假日之(出勤)工資,應遵守基本工資之規定。另外,因勞務工作型態之不同,勞工局指出前開規定於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者皆有適用,如為按時計酬之工作者,工作日遇春節假期時,仍應依規定,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98元乘以排定工作時數)並且放假一日,雇主若有使勞工出勤者,則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再次呼籲,由於春節假期係我國重要的傳統節日,購物買氣的需求增加,雇主使勞工出勤工作時,仍應注意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如因工作需要而有使勞工加班之必要,應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辦理,且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之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且每7日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強調,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的情事。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疑義,請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臺北市政府亦提供24小時免付費電話服務專線1999(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及預付卡除外),如有權益受損,勞務提供地位於臺北市者,可利用1999專線向本局申訴勞資爭議調處或向勞動檢查處檢舉,以維權益。如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發現違反前開規定者,依法裁處新臺幣六仟元至六萬元整。/10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