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Q動動腦 小冠並沒有動手打小張,會觸犯傷害罪嗎?小冠只是幫忙接人,並將背包交 給小游保管,會觸犯結夥強盜罪嗎?
法源探索 我國刑法針對犯罪行為的處罰,除了實行犯罪行為的本人外,對於幫助或教唆 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的人,也要受到刑法制裁,這兩種人分別稱為幫助犯或教唆 犯。另外,還有一種行為人跟本人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在刑法上稱為「正犯」 ,刑法第二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
本案還涉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結夥三人以上犯之者」;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 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及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犯強盜罪而有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小冠沒想到幫忙 接送,竟會涉及傷害跟加重強盜的罪嫌,未來將面臨長時間的訴訟程序,甚至 可能會被判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小冠有可能成為 上述罪名的正犯,也有可能因為「幫助的行為」構成上述罪名的幫助犯。無論 哪種罪名,對小冠來說都是無妄之災呀!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八 條、第三百三十條。
文章出處:國語日報(104年7月24日) https://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1501
文章作者:李佩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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